今日镇江讯 近日,丹徒法院对镇江市丹徒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丹徒区新城原党工委委员、丹徒新城管委会原副主任凌建国滥用职权、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今天(1月18日),记者从丹徒法院处获悉了此案的具体细节。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凌建国利用担任丹徒新城管委会副主任、宜城街道312国道城区改线段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在312国道改线陆村段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接受宜城街道陆村原党总支书记谢辉剑的请托,将镇江某纺织制品有限公司1025.88平米的无证面积违规确权为合法面积,并最终按合法建筑的标准进行拆迁补偿,使得谢辉剑和纺织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合计获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53.6998万元,最终造成公共财产124.1889万元的重大损失。
同时,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凌建国还利用担任镇江市丹徒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丹徒新城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的便利,先后36次收受他人的财物,合计人民币44.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建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凌建国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赃款人民币四十四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全媒体记者 董礼 通讯员 吴安娜 邬兰)
编辑: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