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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接收!镇江2019年就业创业“惠民套餐”来了

2019-01-17 17:42

今日镇江讯  降低企业成本、创业贷款更优惠、发放“技能红包”……新年伊始,一波涉及面广、含金量大的就业创业政策利好袭来!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市各类企业和广大城乡劳动者送上一份稳就业促创业的“惠民套餐”。

资料图。辛一摄

助力经济发展稳就业

进一步降低成本,为困难企业送上“及时雨”。《实施意见》明确,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在对不裁员、少裁员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普惠性政策基础上,加大对困难企业返还力度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加大融资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推广苏科贷、创业创新贷、税易贷等创新型金融产品,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鼓励各市区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发展。

强化用工服务,助力缺工企业解决“招工难”。对用工短缺企业,优先提供用工调剂服务。支持困难企业通过转型转产、转岗培训、鼓励创业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对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企业,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

加大支持力度促创业

实现办企业“3日结”,创业准入更轻松。《实施意见》要求,运用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完成。

推行无差别“富民贷”,创业贷款更优惠。据了解,我市扩大创业贷款范围,支持对象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提高创业贷款额度,满足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的,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并给与奖励。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等小微企业,按每新实际招用1人可申请10万元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创业载体“得奖补”,创业空间更多样。对各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每家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社区,每家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示范创业基地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加强职业培训提技能

鼓励在岗培训,为困难企业打开“另一扇门”。《实施意见》明确,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明确个人补贴,为获证劳动者发放“技能红包”。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在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实际培训天数)。

同时,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参保职工“再添福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

就业援助助充分就业

鼓励就业扶贫基地建设。对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有条件的地区可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奖补。扩大就业见习范围,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并组织失业青年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0%给予见习补贴。

失业登记也不再受“户籍地”限制。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失业金标准保基本

提高失业金标准。根据《实施意见》,自2018年12月起我市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与此同时,建立救助机制。对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经建档后提供常态化帮扶。  (通讯员   何雯雯   朱辉艳  全媒体记者    沈春来)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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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降低企业成本、创业贷款更优惠、发放“技能红包”……新年伊始,一波涉及面广、含金量大的就业创业政策利好袭来!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市各类企业和广大城乡劳动者送上一份稳就业促创业的“惠民套餐”。

资料图。辛一摄

助力经济发展稳就业

进一步降低成本,为困难企业送上“及时雨”。《实施意见》明确,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在对不裁员、少裁员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普惠性政策基础上,加大对困难企业返还力度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加大融资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推广苏科贷、创业创新贷、税易贷等创新型金融产品,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鼓励各市区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发展。

强化用工服务,助力缺工企业解决“招工难”。对用工短缺企业,优先提供用工调剂服务。支持困难企业通过转型转产、转岗培训、鼓励创业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对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企业,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

加大支持力度促创业

实现办企业“3日结”,创业准入更轻松。《实施意见》要求,运用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完成。

推行无差别“富民贷”,创业贷款更优惠。据了解,我市扩大创业贷款范围,支持对象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提高创业贷款额度,满足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的,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并给与奖励。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等小微企业,按每新实际招用1人可申请10万元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创业载体“得奖补”,创业空间更多样。对各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每家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社区,每家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示范创业基地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加强职业培训提技能

鼓励在岗培训,为困难企业打开“另一扇门”。《实施意见》明确,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明确个人补贴,为获证劳动者发放“技能红包”。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在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实际培训天数)。

同时,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参保职工“再添福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

就业援助助充分就业

鼓励就业扶贫基地建设。对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有条件的地区可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奖补。扩大就业见习范围,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并组织失业青年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0%给予见习补贴。

失业登记也不再受“户籍地”限制。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失业金标准保基本

提高失业金标准。根据《实施意见》,自2018年12月起我市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与此同时,建立救助机制。对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经建档后提供常态化帮扶。  (通讯员   何雯雯   朱辉艳  全媒体记者    沈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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