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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告条例》通过:不经本人允许,不得打广告电话发广告信息

2019-01-09 23:47 交汇点  

1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广告条例》。该条例针对保健品虚假宣传、付费搜索、推销电话等众多饱受诟病的广告乱象作出详细规定,强化了对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的管理,明确保护了个人不受商业广告侵扰的权利。

弹窗广告应能一键关闭

当前,互联网、移动终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告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付费搜索、推销电话、广告弹窗等无孔不入,让公众深感困扰。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就此提出,有必要增加一些针对性规定。

本条例明确保护个人不受商业广告侵扰的权利,强调“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并明确“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擦边球做法也视为发送广告。

上网时满天飞的弹窗广告让人极为反感。条例就此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也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条例还规定,“骗点击”式的广告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付费条目“霸屏”网友搜索结果页面,近年来屡屡成为新闻热点。最终通过的条例中,针对性增加了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规范,要求“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本条例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对链接广告的核对义务,要求“应当一并核对所链接页面中与前端页面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内容”。

发现违法广告怎么办?条例明确了两方面的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并要求通信管理等部门督促两个责任主体履行规定。

禁止保健品“软文”“软广”

此次立法十分慎重,曾全文上网征求社会意见,先后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广告业专场征求意见座谈会、表决前评估论证会,并在我省多地进行了广泛调研。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邵伟明介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地方提出,广告法对典型广告的违法情形都有规定,地方立法不必重复,可以结合实际作些更有针对性的细化补充。由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变相发布广告情形,细化了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还新增保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广告准则。

这几天,权健事件再次把保健品虚假宣传带入舆论焦点。本条例明确,保健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同时,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有多处约束。例如,广告不得含有对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时普遍表示,报纸、电视等主流媒体依赖的是大众传媒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对消费者具有很强的引导性,极易误导受众,要加大对主流媒体投放广告的监督管理,督促主流媒体主动审查,限制广告播放时间,对涉及食品、药品以及保健食品、产品等广告慎重投放。

就此,条例禁止“软文”“软广”,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单位不得以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同时,这些广告也不得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公益广告强行摊派不可取

广告业是市场化的行业,既要考虑消费者的感受,也要公平兼顾其他各利益相关方。这一考量,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和公益广告的规范上有集中体现。

广告法明确禁止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设定了法定最低罚款额为20万元的处罚。就此,有的专家、有的地方提出,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仅误导消费者而且贬低同行,属于不正当的商业手段,应当予以处罚,但也不应扩大范围。邵伟明介绍,有的部门、不少广告企业提出,执法过程中绝对化用语如何认定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亟需制定较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

由此,最终通过的条例中增加条款,明确排除一些不应认定为绝对化用语的情形,以统一把握执法尺度。这些例外情形如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等。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益广告既要规范,也需要采取措施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有的地方、有些广告业代表就提出,公益广告很有必要,但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应当依法进行,不能将“公益”变成“摊派”,增加企业负担。

因此,最终通过的条例,既指出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也明确“超出规定和约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条例还针对公益广告公共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益广告发展促进机制,统筹公益广告发布,推进政府购买公益广告服务,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可持续发展”。

来源:交汇点

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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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广告条例》。该条例针对保健品虚假宣传、付费搜索、推销电话等众多饱受诟病的广告乱象作出详细规定,强化了对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的管理,明确保护了个人不受商业广告侵扰的权利。

弹窗广告应能一键关闭

当前,互联网、移动终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告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付费搜索、推销电话、广告弹窗等无孔不入,让公众深感困扰。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就此提出,有必要增加一些针对性规定。

本条例明确保护个人不受商业广告侵扰的权利,强调“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并明确“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擦边球做法也视为发送广告。

上网时满天飞的弹窗广告让人极为反感。条例就此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也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条例还规定,“骗点击”式的广告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付费条目“霸屏”网友搜索结果页面,近年来屡屡成为新闻热点。最终通过的条例中,针对性增加了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规范,要求“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本条例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对链接广告的核对义务,要求“应当一并核对所链接页面中与前端页面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内容”。

发现违法广告怎么办?条例明确了两方面的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并要求通信管理等部门督促两个责任主体履行规定。

禁止保健品“软文”“软广”

此次立法十分慎重,曾全文上网征求社会意见,先后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广告业专场征求意见座谈会、表决前评估论证会,并在我省多地进行了广泛调研。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邵伟明介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地方提出,广告法对典型广告的违法情形都有规定,地方立法不必重复,可以结合实际作些更有针对性的细化补充。由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变相发布广告情形,细化了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还新增保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广告准则。

这几天,权健事件再次把保健品虚假宣传带入舆论焦点。本条例明确,保健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同时,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有多处约束。例如,广告不得含有对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时普遍表示,报纸、电视等主流媒体依赖的是大众传媒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对消费者具有很强的引导性,极易误导受众,要加大对主流媒体投放广告的监督管理,督促主流媒体主动审查,限制广告播放时间,对涉及食品、药品以及保健食品、产品等广告慎重投放。

就此,条例禁止“软文”“软广”,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单位不得以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同时,这些广告也不得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公益广告强行摊派不可取

广告业是市场化的行业,既要考虑消费者的感受,也要公平兼顾其他各利益相关方。这一考量,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和公益广告的规范上有集中体现。

广告法明确禁止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设定了法定最低罚款额为20万元的处罚。就此,有的专家、有的地方提出,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仅误导消费者而且贬低同行,属于不正当的商业手段,应当予以处罚,但也不应扩大范围。邵伟明介绍,有的部门、不少广告企业提出,执法过程中绝对化用语如何认定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亟需制定较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

由此,最终通过的条例中增加条款,明确排除一些不应认定为绝对化用语的情形,以统一把握执法尺度。这些例外情形如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等。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益广告既要规范,也需要采取措施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有的地方、有些广告业代表就提出,公益广告很有必要,但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应当依法进行,不能将“公益”变成“摊派”,增加企业负担。

因此,最终通过的条例,既指出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也明确“超出规定和约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条例还针对公益广告公共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益广告发展促进机制,统筹公益广告发布,推进政府购买公益广告服务,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可持续发展”。

来源:交汇点

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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