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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改失业保险规定,人均失业保险金将增加240元

2019-01-04 22:04 交汇点  

1月4日,江苏省政府公布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根据新修改的条款,江苏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按此方法计算人均失业保险金将增加240元。 

据悉,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人均1214元/月,占全省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71%,绝对额排在全国第12位,相对值排在全国第17位。《决定》调整我省失业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同步提高计发比例及下限:缴费不满10年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按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按55%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按此方法,人均失业保险金增加240元,达1454元/月,约占现行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85%。同时,增加“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等相关内容。

《决定》将精减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企业仅需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无需备案失业人员档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材料。

据悉,新的办法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交汇点

编辑:胡杞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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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江苏省政府公布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根据新修改的条款,江苏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按此方法计算人均失业保险金将增加240元。 

据悉,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人均1214元/月,占全省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71%,绝对额排在全国第12位,相对值排在全国第17位。《决定》调整我省失业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同步提高计发比例及下限:缴费不满10年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按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按55%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按此方法,人均失业保险金增加240元,达1454元/月,约占现行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85%。同时,增加“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等相关内容。

《决定》将精减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企业仅需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无需备案失业人员档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材料。

据悉,新的办法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交汇点

编辑:胡杞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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