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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公布《江苏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2月1日起施行

2019-01-04 21:58 交汇点  

过去大家讲到社会救助,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低保。实际上,近年来,社会救助制度已经扩展到了特困、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临时救助等等方方面面。

1月4日,省政府公布《江苏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进一步规范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工作要求,提升社会救助的有效性和精准度。新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核对平台与政府大数据平台数据交换和共享。核对的对象包括申请或接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的家庭及其相关成员。

对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支出状况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收入状况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财产状况包括房产、车辆、船舶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资产。

其他基本情况包括户籍、赡(抚、扶)养、就业、就学和残疾人类别、等级等。

核对对象的支出状况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或者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核对。比如,出入境信息、不动产交易信息、租赁信息等等。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经济状况信息骗取社会救助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其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救助单位、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交汇点

编辑:胡杞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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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大家讲到社会救助,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低保。实际上,近年来,社会救助制度已经扩展到了特困、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临时救助等等方方面面。

1月4日,省政府公布《江苏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进一步规范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工作要求,提升社会救助的有效性和精准度。新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核对平台与政府大数据平台数据交换和共享。核对的对象包括申请或接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的家庭及其相关成员。

对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支出状况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收入状况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财产状况包括房产、车辆、船舶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资产。

其他基本情况包括户籍、赡(抚、扶)养、就业、就学和残疾人类别、等级等。

核对对象的支出状况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或者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核对。比如,出入境信息、不动产交易信息、租赁信息等等。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经济状况信息骗取社会救助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其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救助单位、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交汇点

编辑:胡杞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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