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省公安交警部门坚持严查严打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先后开展“春雷”“夏安”“秋风”行动和冬季“百日安全行动”等专项整治行动,共组织全省集中统一执法行动58次。
针对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始终坚持重拳出击、防治结合,查处了南京机场高速摩托车飙车案、大客车严重超员案等一批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近日,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2018年度交通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震慑心存侥幸的交通违法行为人,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循安全行车“江苏规矩”,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最高时速飙到299公里,南京机场高速飙车男子被判刑
案情简介:2018年2月27日,有网友在微博上曝出一段视频,视频显示2月26日下午,一辆摩托车在南京机场高速飙车,时速表显示,车速一直维持在每小时140公里以上,最高时速则高达每小时299公里,并且频繁变道超车。3月1日上午,南京交警将犯罪嫌疑人史某抓获。最终,史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以案说法: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史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14.3公里的行驶路程内,平均时速为每小时184.5公里,其中最高时速每小时近300公里,且在高速上多次曲线穿行超车,占用应急车道行驶,违法变道十余次以上,满足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条件。
2、教唆别人醉驾,没开车也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2018年7月25日晚,南京市浦口区的罗某和李某二人吃饭期间喝了不少酒。二人都深知酒驾的危害,罗某选择在附近的宾馆睡,李某原本准备打车回家,但因地点偏僻打车困难,于是李某要求罗某开车送他到附近的公交站。遭到罗某拒绝后,李某仍然执意劝说,并指责罗某不够朋友。后罗某碍于面子开车送李某,结果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罗某体内酒精含量已达醉驾标准。最终,李某与罗某够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二人均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罚金1000元。
以案说法: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属于共同犯罪,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本案中,李某明知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依然多次劝说罗某从事犯罪行为,而罗某明知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依然碍于情面醉酒驾车,故二人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3、醉驾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20日晚,常州市民高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劳动西路一处公交站台时,将候车的王某撞倒在地,致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事发时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0.7毫克/100毫升。11月23日,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高某被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说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不得醉酒驾驶。高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4、大客车严重超员被查处,相关人员均被追究刑责
案情简介:2018年2月21日下午, 接群众举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指令淮安高速交警一大队民警在京沪高速查获一辆超员大巴车。经清点,该车核载39人,实载75人,超员87%。该车隶属于上海白玉兰高速客运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随后,包括该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公司负责人在内的五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以案说法:《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受到刑事处罚。交警提示,客车驾驶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驾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企业负责人也应当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5、扬州男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被刑拘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5日下午,一辆公交车途经扬州江都武坚镇联丰小区站台时,一名满身酒气的男子向司机提出无理要求,遭到拒绝后男子竟伸手抢夺方向盘,车辆一度失控,幸好司机及时踩住刹车才将车停在河边。目前,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采取刑事措施。
以案说法: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男子耍酒疯抢夺方向盘的行为,置车内乘客安危于不顾,险些导致车辆坠河,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依法应当受到严惩。
6、把“买分卖分”当营生,买卖双方都被拘留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初,淮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一起交通违法行为时,发现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并非前来接受处理的王某。而且这一违法行为记12分后,王某驾照一个记分周期内的交通违法记分已经高达23分。后经调查发现,另一男子丁某以3000元的价格让王某将驾照里的23分拿出来,用作替他人驾照记分。据王某交代,由于自己白天没有工作,所以他将驾照的学习、考试,当成了一种发财的工具。王某卖分的行为涉嫌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与此同时,买分的丁某涉嫌教唆他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办案,被警方予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以案说法:买卖驾照分数或代替他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扰乱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买卖”双方都将受到法律惩处。
7、为当网红不顾安全拍视频,这对夫妻太荒唐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27日上午,淮安市涟水交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行驶的汽车顶上唱歌,并拍摄视频。经查拍摄视频的一男一女是一对夫妻俩,平时玩网络快手直播,为吸引粉丝,男子吉某让妻子谭某坐上轿车引擎盖,轿车行驶过程中,谭某坐在引擎盖上录制视频,之后吉某又将该视频上传网络赚取点击量。吉某、谭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根据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对驾驶人吉某实施“驾车时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处以50元的罚款,驾驶证记2分,对于谭某实施“行人扒车”的违法行为,处以20元的罚款。
以案说法: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直播、短视频迅速走俏,一些普通网民通过直播或短视频平台,俨然成为“主播”或者“网红”。与此同时,一些违法乱象也随之出现。这种为了创造所谓的“网红经济”而无底线地制造看点,以达到传播目的行为,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8、货车司机驾车闯卡疯狂逃窜被判刑
案情简介:2018年4月23日晚9时许,徐州交警支队鼓楼大队民警执勤时,发现一辆牵引半挂车拉载货物超宽,当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驾驶员竟直接驾驶货车闯卡逃离,民警立即驾驶警车跟随,当车辆行驶至三环北路与襄王北路路口时,货车突然变向加速撞向警车,造成警车尾部后备箱以及后保险杠严重受损,将警车推行了十几米后驶离现场。民警立刻向指挥中心汇报,20分钟后,多辆增援警车同时在襄王路将该车截停,驾驶员王某被当场抓获。驾驶人王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最高法刑申60号,只要加大油门逃避检查就可以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的暴力方法,就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本案中,王某加大油门逃避检查、冲撞警车,情节严重,故构成妨害公务罪。
9、两货车街头斗气 驾驶人均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日,殷某驾驶一辆半挂车在342省道宜兴段起步时与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纠纷,随后两人停车争论。双方争论无果后,继续上车驾驶,并不顾公共安全在路上相互别挤。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非机动车道往左别到超车道上,堵住了后方殷某的行进方向,殷某不得已撞向中央隔离护栏后,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双双被交警部门抓获。最终,徐某和殷某分别犯危险驾驶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
以案说法:虽然这起案件并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但是事发地段是342省道,紧邻镇区,车流量较大,行人密集。殷某与徐某在省道上追逐竞驶、相互别车,置他人安危于不顾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故构成危险驾驶罪。
10、网友举报应急车道违法,警方迅速查处
案情简介:2018年4月30日上午,新浪微博网友“水产人梁聪”发微博称:上午9点15分左右,在京沪高速扬州江都段,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车。接到微博的举报视频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指令扬州交警部门立即锁定该车并迅速与该车驾驶人取得联系,要求其立即到扬州交警高速二大队接受处理。11时50分,该车驾驶人张某到高速二大队接受了处理。经查明,4月30日09时25分左右,驾驶人张某驾驶浙D00F8C号小型轿车在京沪高速实施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且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非营运车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罚款200元,记6分。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罚款50元,记1分。民警对该驾驶人两起违法行为处以250元、记7分的处罚。
以案说法: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扰乱高速公路通行秩序,更妨碍生命救援,为了您和他人安全,请勿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警方在采取定点抓拍、流动巡查、无人机执法的同时,还将通过接受群众举报对此类行为进行查处,切实维护“生命通道”畅通。
来源:交汇点
编辑: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