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12 月 28 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成员郗同福受贿案,对被告人郗同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 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记者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经审理查明,1996 年至 2017 年,被告人郗同福利用担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江宁县(区)委常委、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制、土地出让、征地拆迁、工程发包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558 万余元。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郗同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郗同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全媒体记者 景泊)
编辑:缪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