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日前,镇江某电器有限公司法人刘明利用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此,扬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刘明系镇江某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间,刘明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未进行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让陈刚(另案处理)通过资金走账回流的方式,通过他人从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镇江某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000374.30元,税额人民币218003.11元。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刘明在未进行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让张雷(已判决)以支付开票费并通过资金走账回流的方式,从沈云(已拘留上网追逃)控制的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镇江某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99999.24元,税额人民币217948.63元。被告人刘明共计让他人为自己的镇江某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总价税合计人民币3000373.54元,税额人民币435951.74元,所虚开的发票均已被镇江某电器有限公司申报抵扣。
扬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镇江某电器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刘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承办法官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案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依法应当追诉。本案中镇江某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明为了少缴纳税款,在未实际经营的情况下,通过资金走账的形式,虚开进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对单位科以罚金,对刘明科以有期徒刑。根据被告人刘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且税款已经补缴,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王辉 全媒体记者 谢勇)
编辑 :贺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