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记者昨日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社厅、财政厅批准,我市调整2018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根据调整通知,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18年7月1日起,参照本调整办法调整工伤定期待遇。
据了解,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68元,二级伤残增加246元,三级伤残增加224元,四级伤残增加210元。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6%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另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补差的人员,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补差金额的6.6%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6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147元、2517元和1888元。
在适当倾斜方面,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本人有效身份证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25元、35元。(全媒体记者 沈春来)
编辑:胡杞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