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去年3月的某天,张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假冒牌照),沿312国道行驶至丹徒区某镇某庄路段,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左转时,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顾某某相碰擦,致顾某某倒地受伤,顾某某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张某某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警,民警到场后扣押了张某某的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令张某某至医院处理伤者的救治事宜,并令其于当日下午至公安机关接受事故调查,但张某某随即逃跑。去年5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某家属的问题:
在交警对交通肇事现场处警完毕后逃跑,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律师回复:
本案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二、张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一、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张某某作为一名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交通运输从业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不合格且假冒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具备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张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由此可见,《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那么,我国刑法及《解释》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呢?一般认为,应当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广义的理解,即只要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不论场所及时间段,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纵观本案,张某某交通肇事后,警方到达事故现场,查扣了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令张某某先到医院处理伤者救治费用等事宜,然后再到公安机关接受事故调查。但是,张某某既没有处理被害人救治事宜,也没有到公安机关接受事故调查,而是选择逃离,直至几个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目的和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依照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
编辑 贺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