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上午10点46分,记者从乐清警方处得到消息,孩子的妈妈确实已被警方控制。
12月5日上午10点,钱报记者赶到黄政豪家所租住的小区,敲门很久都没人开,附近邻居说,他们家一大家人早上很早就走了。
而住在对面的邻居表示,黄政豪他们家是凌晨两三点就收拾行李连夜搬家,中介一大早过来查看并锁了门,里面的家具基本都是房东的。
随后,钱报记者找到了负责黄家人租住此间房屋的中介。
中介告诉钱报记者,自己是今天早上听租客对面的邻居说凌晨搬走才知道的。中介回忆,浙江房子是姑姑出面租的,当时夫妻俩带着孩子一起来看房,房租是明年2月份到期,约定的房租是1万7一年,租的时候对方只付了1万,对方表示手头紧尾款明年再付。现在连夜搬走还欠了7千块钱房租。
【早前报道】
11月30日,温州乐清黄家人的至暗时刻。那天下午放学后,11岁的黄政豪再也没有回到家。当天17时58分,是他最后一次出现在监控里的时间。此后,这个孩子“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没有了踪影”。
这些天里,整个温州,甚至整个浙江都在为这个孩子揪心,祈祷孩子平安归来。
今天(12月5日)凌晨1点50分,传来了好消息,黄政豪找到了!平安!
乐清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凌晨发布警情通报称:经各方努力和警方工作,乐清失踪男孩黄某已于12月4日22时48分找到,警方确认其人身安全和基本健康,并对社会各界的重视、关心、支持和无私奉献表示崇高敬意。经初步查明,此“失联”事件是该男孩的某家属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事件原因、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公安机关将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公布进展情况。
孩子这次为什么没让三轮车开到小区门口,让人意外
今早9点32分,钱江晚报记者联系孩子的姑姑黄女士。她说:“我们一家人也是受害者,自己这一整夜都很累。”
姑姑表示:“孩子从小在这里长大,以前一直以来住在虹桥,住过虹中、西街、菜场,以前沙河路也住过几个月,这一条路和这一带他非常熟悉。”
姑姑想不通的是:侄子上学的学校很远,同学大多在乐城区,在虹桥镇没有特别要好每天要约出去玩的朋友,他那天为什么没有直接回家呢?
侄子可以说是个“懒宅游戏男”,孩子不愿意出去跑,没事的话都是拿着手机在家里玩游戏。除了上补习班,平常都会在家里。
姑姑说:“自己和黄政豪妈妈都带着两个孩子合租在振兴小区,自己当晚在家里等到才6点40分出去找,后来在小区路口徘徊了很久,但是侄子一直没有回来,大概七点钟左右他妈妈去报了警。”
当天17点58分左右,黄政豪最后一次出现在沙河路一家面馆的监控里,当时他下了三轮车,三轮车一分钟后原路返回,而他却在沙河路失去踪迹。
姑姑回忆家人询问最后载小孩的三轮车夫。车夫当时说,孩子就说了一个目的地——虹中,而不是像往常一样说“去振兴小区”。“两个目的地虽然只隔六七百米一条街的距离,但走的路线完全不同,往常回家的路走过大转盘,从振兴南路左转到振兴西路可以直接到小区门口,而且振兴南路中间有栏杆,需要过转盘后一直走,而去虹中的路过了转盘就要提前转弯。”
“孩子以前叫三轮车,报的地点一直是小区门口,这次为什么选择了去虹中,实在让人意外。”
姑姑说,除了车夫的说法,还有搜救犬的反应也很异常,而且在此前,警方告诉家属,根据监控排查,在下车地点到小区的合理范围内,没有看到小孩自主走出来过。
另有消息称,目前孩子的妈妈已被警方控制,记者正在核实。
“某位家属”的行为要不要担法律责任?
牵肠挂肚的男孩失踪事件原来是“某一位家属制造虚假警情”,且不说消费了大众的善良,该事件还消耗了大量警力等社会资源,扰乱了公共秩序。
那么,这样的行为除了道德谴责外,在法律上要不要承担责任?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倪越卿律师分析到——
首先,这类对于这类“故意制造”的定性和处罚是有不少法律涉及到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情况下,谎报警情并在互联网上散布的行为构成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被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若编造虚假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虚假信息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已经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散布谣言或谎报警情的行为构成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被拘留和罚款;若编造虚假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已经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均需要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
本案中,根据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警情通报,报警人为黄某的母亲陈女士,但经初步调查,此“失联”事件是黄某的某一位家属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事件原因、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公安初步公布的调查结果,暂且先分以下三种情形来分析:
1,若查明报警人陈女士对该家属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知情,仍然谎报警情的,应当认定陈女士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承担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2,若查明陈女士和该家属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警情,则两人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3,若藏孩子是某家属个人所为,而陈女士不知情,她主观上确实认为儿子黄某已经失踪,则不应认定陈女士存在谎报警情的行为,陈女士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而这个藏了孩子又采用欺骗的方式让陈女士谎报警情的家属,则构成谎报警情行为,应当对该家属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编辑: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