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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防范管理规定》下月施行

2018-11-28 10:56

今日镇江讯  今天记者从市警方获悉,27日,由江苏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的《江苏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防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

记者获悉,《规定》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防范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驾驶员须通过公安机关背景核查,符合条件后才能从事经营服务。《规定》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由于受到技术条件等方面限制,目前对客运出租汽车单位特别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运营服务人员的背景难以开展全面有效的核查,从而导致从业人员鱼龙混杂,很容易埋下社会治安隐患。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网约车驾驶员侵害乘车人的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一些地区接报涉客运出租汽车特别是网约车类治安警情纠纷也呈递增态势。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防范工作,切实增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风险防控能力,保障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乘客的合法权益,亟需制定出台相关规定,为相关部门规范执法、行业履职尽责提供依据。

今年以来,省公安厅联合省交通厅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邀请法律专家逐字逐条斟酌的基础上,起草了《江苏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防范管理规定》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正式出台。《规定》要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平台公司区域负责人为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将治安防范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保障治安防范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应当设置或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防范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开辟平台用户紧急报警通道,完善配合公安机关证据调取机制,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规定》明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驾驶员经公安机关背景核查,符合“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其他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以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按规定通过交通运输部门考核发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服务。《规定》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对本地背景核查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核发从业资格证。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经公安机关背景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撤销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规定》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重要设施或部位的视频监控安装以及车辆内部技防设施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乘客要求前往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治安检查站办理验证登记,对不配合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全媒体记者 景泊  通讯员  张杰)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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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今天记者从市警方获悉,27日,由江苏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的《江苏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防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

记者获悉,《规定》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防范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驾驶员须通过公安机关背景核查,符合条件后才能从事经营服务。《规定》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由于受到技术条件等方面限制,目前对客运出租汽车单位特别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运营服务人员的背景难以开展全面有效的核查,从而导致从业人员鱼龙混杂,很容易埋下社会治安隐患。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网约车驾驶员侵害乘车人的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一些地区接报涉客运出租汽车特别是网约车类治安警情纠纷也呈递增态势。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防范工作,切实增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风险防控能力,保障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乘客的合法权益,亟需制定出台相关规定,为相关部门规范执法、行业履职尽责提供依据。

今年以来,省公安厅联合省交通厅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邀请法律专家逐字逐条斟酌的基础上,起草了《江苏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防范管理规定》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正式出台。《规定》要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平台公司区域负责人为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将治安防范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保障治安防范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应当设置或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防范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开辟平台用户紧急报警通道,完善配合公安机关证据调取机制,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规定》明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驾驶员经公安机关背景核查,符合“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其他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以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按规定通过交通运输部门考核发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服务。《规定》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对本地背景核查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核发从业资格证。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经公安机关背景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撤销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规定》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重要设施或部位的视频监控安装以及车辆内部技防设施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乘客要求前往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治安检查站办理验证登记,对不配合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全媒体记者 景泊  通讯员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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