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王某某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为个人之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回,故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区一医院会计王某某挪用公款案。
王某某曾在平谷区某医院任现金会计,主要负责收发现金、记现金账、核对每日刷卡单据等工作。作为年轻的“90后”,她为何走上歧途?
事情要从此前区审计局对这家医院的一次审计说起。
“有一笔14万多元培训费,怎么没有入账?”区审计局工作人员在一次对比账目时发现了问题。
医院主管领导随即找来王某某了解情况。“培训费的现金放在保险柜里,我忘记存了。”面对突然询问,王某某神情有些惊慌,支支吾吾回答道,“除了这些培训费以外,还有一部分项目的现金也没来得及存入公户。”
第二天一早,王某某便把现金存到了医院公户上。“这么多现金没有入账,背后的事情恐怕没有那么简单。”随后该问题线索被移送至平谷区纪委监委。
“王某某系医院聘用人员,并非中共党员,但其属于公办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人员。根据监察法及北京市《关于对监察对象范围认定的意见》,王某某属于监察对象。”针对问题线索,平谷区纪委监委迅速组织初步核实,果然发现了其中的蹊跷。
“据调查,在审计发现培训费没有入账的当晚,王某某回家后便四处凑钱,第二天早上把钱存到医院的公户上。”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干部姜宁说。
“经过初步核实,王某某有挪用公款嫌疑,建议立案调查。”正当区监委开始立案调查时,王某某在其父亲陪同下,来到区监委投案自首,交代了多次挪用公款的事实:2016年3月至11月期间,通过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方式挪用公款56次、49万余元。
会计专业科班出身,明知挪用公款是违法犯罪行为,为何还要铤而走险?“挪用了多少笔,每一笔多少钱,王某某都有记账。”姜宁介绍,2015年下半年,王某某和社会人员王某成为男女朋友后,王某以各种借口向其要钱,数额也越来越大。经不住王某软磨硬泡和威逼胁迫,王某某想到了挪用自己经手的公款。
“刚开始,我只是想从单位里‘借’点钱,快进快出。但没想到他几次三番威胁,只好陆续挪用,造成了如今的局面。”王某某懊悔地说,“我特别绝望,心想这么大的窟窿再也填不上了。”
无法正确处理感情问题的王某某,为了维系与王某的关系,不惜触犯法律,违背职业操守,将手一次次伸向公款。
“我一直纠结要不要自首。”王某某坦言,“父亲的耐心规劝,让我深受触动。逃避问题终究不是办法,还是要把握机会,早点投案,早点解脱!”
接受监察调查期间,王某某配合调查,如实交代问题,充分认识到自己挪用公款行为的危害后果,诚恳认罪悔罪。考虑王某某与这家医院所签订的合同早已期满,与医院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当时不具有公职身份,不再给予其政务处分。随后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我愿意接受惩处,要重新做人。”被告席上王某某的忏悔,让该区参加庭审旁听的300余名财会人员深受触动、深感警醒。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吴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