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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闯高速被撞死,家属告公路管理处 法院判无责

2018-11-01 11:43 楚天都市报  

资料图(来源:新华社)

“高速公路,行人勿入。”这句高速交通安全常识提醒,并未能阻止行人的脚步。新洲男子陈某(化姓)违规步行进入高速公路后被撞倒身亡,其家人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尽到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被法院驳回。

行人步行上高速被撞身亡

今年1月24日晚8时30分许,陈某来到武英高速公路汪集收费站,趁出口闸杆起来时,越过闸杆进入高速公路内。晚9时10分,陈某被从江西回广水老家的男子许某(化名)开车撞倒,陈某当场死亡,许某的车辆受损。交通管理部门划分责任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次要责任。

此后,陈母将许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对于高速公路管理处是否承担责任,双方展开了辩论。陈母认为,高速公路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进入高速公路的陈某,存在失职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高速公路管理处则举证,其已经在高速上设有警示标语和图片。而且当晚下着雨,陈某进入时正好背对收费人员,收费人员无法看见冲岗的陈某。

法院认为管理处无需担责

高速公路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陈某是趁着闸杆拉起时进入了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并未看见其进入。因此法院认为,不能借此认定管理人员未尽到法定职责。

法院还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行使的是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工作不是其法定职责。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时,收费站工作人员会进行劝阻,但这种劝阻是出于行人的安全考虑和确保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需要,不能视为其法定职责。

因此,新洲区法院未认可陈母的主张。法院一审认定此案全部赔偿35万余元,肇事司机许某承担40%的责任,陈某承担60%的责任。由于许某已购买保险,此笔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付。因陈母未及时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钢认为,“如果一个正常成年人违规进入高速公路并发生交通事故,那么他应当对自己的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来源:楚天都市报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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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来源:新华社)

“高速公路,行人勿入。”这句高速交通安全常识提醒,并未能阻止行人的脚步。新洲男子陈某(化姓)违规步行进入高速公路后被撞倒身亡,其家人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尽到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被法院驳回。

行人步行上高速被撞身亡

今年1月24日晚8时30分许,陈某来到武英高速公路汪集收费站,趁出口闸杆起来时,越过闸杆进入高速公路内。晚9时10分,陈某被从江西回广水老家的男子许某(化名)开车撞倒,陈某当场死亡,许某的车辆受损。交通管理部门划分责任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次要责任。

此后,陈母将许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对于高速公路管理处是否承担责任,双方展开了辩论。陈母认为,高速公路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进入高速公路的陈某,存在失职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高速公路管理处则举证,其已经在高速上设有警示标语和图片。而且当晚下着雨,陈某进入时正好背对收费人员,收费人员无法看见冲岗的陈某。

法院认为管理处无需担责

高速公路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陈某是趁着闸杆拉起时进入了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并未看见其进入。因此法院认为,不能借此认定管理人员未尽到法定职责。

法院还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行使的是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工作不是其法定职责。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时,收费站工作人员会进行劝阻,但这种劝阻是出于行人的安全考虑和确保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需要,不能视为其法定职责。

因此,新洲区法院未认可陈母的主张。法院一审认定此案全部赔偿35万余元,肇事司机许某承担40%的责任,陈某承担60%的责任。由于许某已购买保险,此笔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付。因陈母未及时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钢认为,“如果一个正常成年人违规进入高速公路并发生交通事故,那么他应当对自己的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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