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6月30日,邓女士至4S店订购大众牌CC 2.0T豪华型轿车一辆,4S店于8月2日向邓女士交付车辆。8月27日邓女士到4S店对该车辆进行维修时,发现该车辆于7月12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为“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邓女士认为该车辆在交付前已有过维修记录,4S店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并出售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4S店退还购车款250000元并承担车辆三倍价款共计750000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4S店认为7月12日的维修记录系在根据厂方要求为车辆做售前检查(PDI)时发现车辆后保险杠部位有轻微的外观瑕疵,对车辆进行的售前修复,属于正常合理的售前质量检测,不存在欺诈,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邓女士的问题:
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首先,4S店在对争议车辆进行PDI检查后进行了“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后续维修行为,说明争议车辆在进行PDI检查后,确实存在瑕疵,而“拆装后保、后保整喷”不应属于4S店所称的合理的售前检测的范围,而应属于售前检测的后续维修行为,该行为超出了一般消费者对于新车的认知和理解。
其次,4S店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邓女士的知情权,构成欺诈。4S店交付的车辆存在瑕疵并经维修,4S店应告知邓女士,因为这些信息会对直接影响其是否选择购买。但4S店明知车辆经过维修而未履行告知义务,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基于对知名汽车供应商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是新车从而订立买卖合同、受领车辆,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并使消费者因此蒙受损失,应当于法律上加以惩罚。
再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4S店在向邓女士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致使邓女士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现邓女士提出退还购车款,故其与4S店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应当予以撤销。邓女士与4S店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被撤销后,4S店应当退还邓女士相应的购车款,邓女士同时应当返还车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4S店在销售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邓女士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车辆的价款250000元的3倍,即750000元。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
编辑:贺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