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翔
一则新闻,事儿并不大。10月12日,义乌廿三里街道开元北街与诚信大道的交叉路口,一辆电动车与奔驰车迎面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没有人员受伤。
但小新闻亦有看点。据报道,驾驶电动车的骆大爷是因为急着到菜市场买菜,违规逆行撞上迎面驶来的奔驰车。骆大爷因为自己家境一般,很难承担对奔驰车的赔偿,于是请求交警把责任认定给奔驰车车主,而奔驰车车主方先生因为住在骆大爷隔壁村,二人相互认识,也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从保险公司走理赔程序。貌似皆大欢喜的处理方法,却遭到了交警的拒绝。交警调取了路口监控,当场认定电动车负全部责任。新闻中这样写道:“办案民警黄春魁告诉记者,骆某逆向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骆某驾驶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交警也对其进行了严厉的警示教育。”
交警的如是处理是有章可循的。还是上半年4月26日的新闻:浙江省“创文明交通治秩序乱象”五大行动新闻发布会宣布,涉及电动自行车违法的,一律予以处罚或参加现场体验教育……这么做,当然是有数据支撑的。交管大数据分析,去年,浙江境内三大人群事故多发: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事故死亡1146人,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28.8%;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624人,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40.9%;农民因交通事故死亡1791人,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45.1%……而此次义乌的事故,从新闻上的表述看,恰恰三条都占齐了——电动车、老年人、农民。
于是想起了一个舆论场争论好久的话题——交通事故中,行人、电动车与汽车究竟谁是弱势群体?因为,对弱势群体当有保护本是社会公义。但现实中,特别是在交通事故处理上,“我弱我有理”“因为我弱势,所以我无须承担责任”的观点颇有市场,也所以,因为“我弱势,所以我可以无视规则,可以随心所欲”的做法也常常可见。或许,这就是义乌那位大爷可以理直气壮提出“责任认定给奔驰车”的潜意识。但事实上,法律面前,任何主体都当是平等的。一个法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公平的社会。而平等,不仅要求强势群体不得恃强凌弱,欺侮弱小,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不能“仗弱欺人”,享受多于他人的法外权利。社会当予弱势群体多以保护,这是一回事,违法当担责则又是另一回事,不可混为一说。譬如那位义乌大爷,如果确实家境贫困,赔偿之事,或可求助慈善救助,或可申请部分豁免。以此类推,或路权分配时,特别考虑行人、自行车、电动车等需求,或要求机动车车主每年捐助一笔做成基金,汇众人之力专司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救助问题,皆是可行之策。但事故处理时的责任认定与赔偿之责,该是谁的就当是谁的。
其实,把事情混起来看又混起来办的,又何止在交通事故中的强弱势之辩。
10月15日,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发展政策研讨会在北京举行,释放出强烈的出租车改革信号。而说到出租车的改革,就不得不提网约车的兴起。而前段时间,关于滴滴顺风车安全性的舆论场中,就有不少将事情混为一谈的言论。滴滴在事件中的种种“恶之花”,明明是垄断带来的“果”,却硬生生被很多人堆在了网约车的“因”上。或许,这就是即使网约车给行业带来了再大的冲击,但巡游出租车的改革却始终见不到有大突破的一个重要原因。
应该说,当今社会发展飞速,新生事物层出不穷。汽车社会在中国也就刚刚形成,如何适应、管理,于百姓于管理者都是新鲜事。网约车则更是互联网时代才萌发出的新兴业态。面对新情况新环境新变化,众花迷了眼,或许难以避免。但我们亦当清楚,这迷眼,或因新生事物的不确定性带来,也有既得利益者的故意混淆所致。一句话,别把事情弄混了!
编辑: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