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服务区下车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案情简介:
去年8月27日,王先生的儿子乘坐某旅游运输公司的客车出去游玩,28日1时49分左右,该客车驶入并停留在途中某服务区,王先生的儿子下车后在服务区内活动。8月28日2时33分左右,客车未核实所有人员已上车便驶离服务区。8月31日15时许,他人在服务区内发现了王先生儿子的尸体,已死亡多日。该旅游运输公司的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其中每座赔偿限额为5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承保期内。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责任免除的情形,其中一项为“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故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的问题:
旅客服务区下车休息发生事故,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律师回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王先生的儿子购买了某旅游公司的车票,即与旅游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的法律关系。
其次,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中,王先生的儿子已经履行了支付票款的义务,承运人应当履行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旅客依照承运人的合理安排,在停靠过程中下车休息,因此时承运人尚未将旅客运送至目的地,即承运人尚未完成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旅客暂时离开车厢的这一特定状态,没有脱离承运人履行客运运输义务的范围,故仍属于客运运输途中。旅客此时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旅游运输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即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该项义务的,承运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期服务律师: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
编辑 :贺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