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农贸市场“直通”百姓餐桌,关系“舌尖”安全。昨天,扬州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的说明。该草案有哪些亮点,请看详情。
为什么要制定?
以法规形式解决农贸市场“脏乱差”现象
《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是今年的重点立法计划。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胡春风认为,制定《条例》是解决农贸市场管理问题的需要。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有农贸市场管理现状已经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一是私营市场比例过高,占比达53.6%,农贸市场公共服务功能难以凸显;二是农贸市场管理中主体责任不清、体制不顺、手段缺乏,需要通过立法理顺农贸市场管理的体制机制;三是市场‘脏、乱、差’现象比较明显,群众反映强烈,需要出台法规加以刚性约束。”
胡春风表示,《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于2017年3月废止,现行的《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颁布于1994年6月,严重滞后于目前农贸市场管理实际。2008年,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出台了《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虽然《办法》在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已经废止,但是《办法》确立的农贸市场管理基本制度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具备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条件,近年来在农贸市场管理中新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也需要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因此,制定《条例》也是提供农贸市场管理法律依据的需要。”
据了解,扬州市委市政府已连续11年持续推进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先后启动完成两轮大规模的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工程,新建农贸市场13个,改造农贸市场65个次。“制定《条例》也是为了推动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胡春风介绍,根据市委市政府《扬州市全面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部署,我市将继续开展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工程。“制定《条例》可以很好地推进市场常态长效管理,实现‘标准化、清洁化、超市化、综合化’改造目标。”
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要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体验舒心
据介绍,《条例》共6章、34条,框架清晰,内容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授权,达到立法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主任王华平认为,《条例》以国家、省涉及农贸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借鉴现有农贸市场管理方面的条例或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以问题为导向,瞄准“脏、乱、差”,提出了一些创设性条款。
《条例》要求引导农贸市场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诚信档案。
《条例》对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围绕让消费者“买菜更放心,吃菜更安心,体验更舒心”的目标,对场内经营者的责任进行了设定: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和动物防疫的要求;在经营活动中要明码标价、规范计量、按需提供销售凭证;不得出摊、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上市商品,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卫生整洁等。
对于如何建设和管理农贸市场,《条例》也进行了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配置、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并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和县(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农贸市场用地和建筑物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出售;解决农贸市场“场外场”的问题,不得在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临时摊点;要求新建农贸市场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农贸市场应当进行改造。
审查建议有哪些?
要明确主管部门,避免推诿扯皮
“条例草案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王华平认为,草案对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进行了明确,提出设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农贸市场的统筹、管理、协调等职责,但没有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管理条例,无论是立法的基本规范,还是实际操作,协调机构不能代替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进行明确,避免推诿扯皮。”
专家们认为,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管理者的责任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草案对这两类主体的责任义务表述笼统,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相互推诿和法律责任的对象不明。从现状看,有的农贸市场是开办者自行经营管理,也有的是委托他人管理,《条例》应当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增强可操作性。
“关于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约束性条款”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主要目的是解决“场外场”与农贸市场不规范竞争和周边环境秩序差的问题。对此,王华平表示,由于属于创设性约束条款,有必要对“200米范围的界定”等细节再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同时建议将“临时摊点”改为“临时疏导点”,并增加一款“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周边及公共区域摆摊设点”。记者 张玉菁
来源:扬州网-扬州晚报
编辑:赵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