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每年调整一次。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明确今年起,对伤残津贴补差金额、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再次进行调整。
调整办法分为四类。其中,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照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以及省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等基数,结合各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综合调整。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生活护理费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由各设区的市参照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幅度并结合实际综合确定。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伤残津贴补差金额的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补差金额的调整办法由各设区的市确定。
《实施意见》明确,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的支付渠道分为两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记者了解到,上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于当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当年7月1日起,参照本意见相关规定调整。
来源:南京日报
编辑: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