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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镇江新建小区交付前须经物业承接查验 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2018-09-11 19:01


今日镇江讯  日前,市住建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前必须经过物业承接查验,以明确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方面的责任。

市住建局物业处负责人介绍,近几年,物业纠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从矛盾纠纷引发的类型来看,因项目前期开发遗留的历史问题造成的矛盾占据较大比重。许多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因为缺乏严格的物业交接,给后期使用和管理埋下隐患,导致建设企业和物业企业之间相互扯皮。

为加强对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通知》规定了物业承接查验的条件、内容、程序、相关管理要求等。承接查验程序包括书面通知、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移交相关资料、现场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办理物业交接手续7个环节。

《通知》明确了承接查验的详细内容。一方面要查验相关资料,包括规划批准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配套设施、地下管网竣工图、分户质量查验等竣工验收资料;共用设施、共用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绿化竣工图及施工、养护合同,消防、电梯、电子监控等设施准许使用文件等技术资料;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等。另一方面要进行现场查验,包括查验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共用部位,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智能化系统、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及空调设备等共用设备,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公共卫生间、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设施。

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或者聘请专家协助进行。承接查验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通知强调,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弄虚作假,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全媒体记者 方良龙 通讯员 陈生)

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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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日前,市住建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前必须经过物业承接查验,以明确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方面的责任。

市住建局物业处负责人介绍,近几年,物业纠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从矛盾纠纷引发的类型来看,因项目前期开发遗留的历史问题造成的矛盾占据较大比重。许多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因为缺乏严格的物业交接,给后期使用和管理埋下隐患,导致建设企业和物业企业之间相互扯皮。

为加强对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通知》规定了物业承接查验的条件、内容、程序、相关管理要求等。承接查验程序包括书面通知、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移交相关资料、现场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办理物业交接手续7个环节。

《通知》明确了承接查验的详细内容。一方面要查验相关资料,包括规划批准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配套设施、地下管网竣工图、分户质量查验等竣工验收资料;共用设施、共用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绿化竣工图及施工、养护合同,消防、电梯、电子监控等设施准许使用文件等技术资料;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等。另一方面要进行现场查验,包括查验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共用部位,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智能化系统、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及空调设备等共用设备,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公共卫生间、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设施。

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或者聘请专家协助进行。承接查验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通知强调,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弄虚作假,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全媒体记者 方良龙 通讯员 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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