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2016年12月9日,严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三茅镇普济村东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张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张某当即被送院治疗到2017年4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因交通事故致脑外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构成交通事故四级伤残。此次事故由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与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严某和保险公司垫付了一部分医药费,由于严某的机动车只交了强制险,并没有购买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赔偿也只是杯水车薪,严某剩下的赔偿也无下文。2018年1月,张某家人代其到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严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61万余元。判决后,严某并没有履行义务,张某家人遂向扬中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并且从2018年5月起,张某家人将张某强行抬到严某家居住,双方矛盾激化。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王祥远、蔡金陵多次联系并上门走访两户人家。张某家人认为,张某年仅五十多岁,上有七十多岁的老父母,下有还未成家的儿子,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如今被撞得瘫痪在床,几乎成植物人状态,生活无法自理,对家庭来说是极大的打击。现在家庭实在无力承担张某的后期治疗和康复费用,无奈只有将张某抬到严某家以逼其还款。严某则认为自己在撞了张某后,及时报警送医院,垫付了医药费,并赔偿给受害者家里一部分钱,自己是做空调维修,没有稳定的收入,身体状况也不好,家里条件也一般,没有办法再支付“巨额”赔偿款。
为妥善处理这一棘手的矛盾纠纷,执行干警首先做严某的思想工作,敦促严某履行法律规定,尽快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教育他要理解张某家人的情绪,明白张某的病情对整个家庭带来的影响。接着,执行干警找到张某妻儿,告知张某家人这种采取强占屋子的行为,反而会激化双方矛盾,同时与张某家人协商,考虑到严某家刚建房子,手头不宽裕,加上严某的经济和身体状况并不好,孩子还未成家,家里也有老人需要赡养,希望张某家人能够将赔偿数额降到申请人可接受和被执行人能力所及的范围,早日拿到赔偿继续后期的治疗。
经过执行干警多次组织调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近日最终同意以40万的赔偿款达成和解。在达成和解协议的第二天早上,严某主动将40万现金送到法院。执行干警随即联系张某家人,下午就将案款送给张某儿子,并陪同去银行存储。随后,执行干警现场督促并帮助将张某和带去的物品从严某家里搬出。
最后,承办法官现场对双方进行教育,告诫双方要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也叮嘱张某家属尽快对张某进行康复治疗。双方对法院的执行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对执行干警这段时间的多次奔波和尽心尽力表示感谢。(通讯员 解珍瑾 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缪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