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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镇江市区启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价格虚高一律重新申报!

2017-03-29 17:40

  继市政府3月2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后,按市政府要求,市物价局、市住建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从今天开始,市区将启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价格虚高的,物价部门将要求重新申报。

市区商品住房

(不含政策保障性住房,下同)

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防止房价过快上涨,

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前,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手续:

       住建部门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手续,审核网上销售系统和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

未办理价格备案:

       未办理价格备案的房屋及价格信息与备案价格不符合的房屋,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最高限价:

       同时,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中,将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单套房源价格设定为最高限价。

       为保持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申报备案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确需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提价备案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商住建部门后确定。

《通知》要求,

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价局提供的镇江市区商品房价目表格式式样进行制作,并在其销售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展板方式公示,同时采取标价牌、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或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公示的,公示内容应保持一致。公示时间自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至该批次全部房源售完为止。对于销售时间跨度长的楼盘,可将尾盘房源合并公示,公示式样和内容不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不得在房价外擅自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文:周迎 姚秀峰

来源:镇江市物价局

编辑:小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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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市政府3月2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后,按市政府要求,市物价局、市住建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从今天开始,市区将启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价格虚高的,物价部门将要求重新申报。

市区商品住房

(不含政策保障性住房,下同)

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防止房价过快上涨,

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前,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手续:

       住建部门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手续,审核网上销售系统和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

未办理价格备案:

       未办理价格备案的房屋及价格信息与备案价格不符合的房屋,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最高限价:

       同时,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中,将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单套房源价格设定为最高限价。

       为保持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申报备案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确需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提价备案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商住建部门后确定。

《通知》要求,

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价局提供的镇江市区商品房价目表格式式样进行制作,并在其销售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展板方式公示,同时采取标价牌、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或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公示的,公示内容应保持一致。公示时间自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至该批次全部房源售完为止。对于销售时间跨度长的楼盘,可将尾盘房源合并公示,公示式样和内容不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不得在房价外擅自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文:周迎 姚秀峰

来源:镇江市物价局

编辑:小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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