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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4万赔偿款尚未拿到,却因欠8元诉讼费被限制高消费

2018-08-13 21:03 红星新闻官方微博  

一年间先后做了四次手术,病症却似乎回到治疗前。33岁的卿生求给哥哥留下遗书后,在病房自杀。“积蓄花光了,该借的也借了,把你都给拖累了……”

事后,哥哥卿德兵发现,医院给弟弟卿生求治疗中存在多处过错。“医院只给5万块钱,说不同意就找律师起诉。”协商未果后,卿德兵将广州东方医院(简称东方医院)起诉。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认定,卿生求应对其自杀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东方医院承担60%的医疗过错参与度,对卿的死亡应承担18%的责任,判令医院赔偿14.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卿德兵一直没收到赔款,便在今年5月向白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没过多久,他发现自己也成为了被执行人,还被法院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要求报告财产状况。

▲卿德兵被限制乘坐高铁等高消费。

卿德兵说,自己后来才知道是因为拖欠了8元诉讼费。他对红星新闻记者说,当时判决书拿下来自己没注意看,不知道还有8块钱的诉讼费没补交,现在官司搞了这么久,还没拿到一分钱赔偿,自己却上了“黑名单”,心里很不是滋味。

8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东方医院已将钱打到法院账户,法官会联系卿德兵来领钱,但不能因没拿到执行款就欠诉讼费。

多次手术花光积蓄仍未治愈

男子留遗书后病房里自杀

卿德兵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弟弟卿生求只有初中文化水平,为减轻家里负担,很早便去广州打工了。2012年6月22日,弟弟因为肚子疼到东方医院看病。

卿德兵的起诉书显示,从2012年6月23日到2013年4月5日,东方医院多次为卿生求进行坏死肠管切除术、小肠造瘘术、肠造瘘切除及缝合等治疗。

但是经过多次手术,卿生求的病并未好转。卿德兵说,2013年8月8日,弟弟因东方医院停药、伤口感染、疼痛难忍,便认为自己花了12万余元医疗费,却没有治好一个肠梗,反而落得巨痛难忍,对生活失去信心,在病房内留下遗书后悬梁自尽。

▲卿生求遗书。

卿生求在遗书中写道:

“哥,你好。当你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已经不在人世了,谢谢你这半年多对我的照顾,我的这个病把所以(有)的积蓄都发(花)光了,该借的也借了,把你都给拖累了。”

“在医院,我这个病前后做了大小手术四次,可是就是不好。医生说只能帮我做个造路(瘘)口,就是跟没做手术前一样了,我感觉我一生都没有希望了。这样的话,我连生活都不能自理,活着还有什么意思。”

“这段时间伤口又大了,吃了东西又流出来,把伤口外面都感染红了,痛的没法忍,实在受不了,不吃又没营养,又没打营养针。话不多说了,我们下辈子还做兄弟。”

协商未果家属告上法院

医院被判赔14.3万

卿德兵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是在8月8日下午16时许接到医院通知,说弟弟在病房里自杀。当他赶到医院时,没能见到弟弟,遗体已被送往殡仪馆。

卿德兵的代理律师伍昭告诉记者,事发后,相关部门曾组织家属与医院见面协商,但双方意见分歧大,最后终止了程序。

卿德兵说,事发后,医院想以5万元了事,若他不同意就找律师起诉,法院判多少他们赔多少。

2014年4月,卿德兵将东方医院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卿德兵认为,东方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弟弟病情无法治愈,无法忍受痛苦而死亡,故应对弟弟死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卿德兵提出,要求东方医院赔偿医疗侵权所致卿生求死亡的死亡赔金753686元、安葬费41433元,合计795119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于卿德兵的诉求,东方医院并不同意,辩称患者卿生求是自缢身亡,与其医疗行为无关。该医院对卿生求的整个医疗处理措施符合医疗常规。请法院驳回卿德兵的全部诉求。

诉讼中,白云区法院委托了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据法院判决书中记载,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经鉴定意见:东方医院在对卿生求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持续肠度的损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为同等责任,参与度建议为41-60%。

▲法院一审判决东方医院赔偿14.3万余元。

2017年9月28日,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卿生求应对其自杀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东方医院承担60%的过错参与度,其对卿的死亡后果应承担18%的责任。判令医院方赔偿14.3万余元。

14万赔偿款未收到

因拖欠8元诉讼费被限制“高消费”

宣判后,卿德兵和东方医院均提出上诉。2018年1月1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卿德兵的代理律师伍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8年5月25日,卿德兵因一直未拿到东方医院的赔偿款,便向白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伍昭说,立案后不久,他接到一位自称是白云区法院法官的来电,说案件还差8元钱的诉讼费没交,要尽快交了。伍昭回忆说,他当时跟对方说案件还要执行回来10多万元,直接从里面扣。

伍昭说,之后一个多月,卿德兵收到白云区法院寄来的一个快递,打开发现是《执行通知书》之类的材料,细看后大吃一惊,“申请执行人”却变成了“被执行人”。

白云区法院给卿德兵寄的(2018)粤0111执7584号执行通知书显示:你(单位)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责令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一同寄来的,还有白云区法院给卿德兵的《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

▲卿德兵收到的白云区法院寄送的《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

伍昭回忆,他拨通了材料上留的电话,询问为何执行人成了被执行人,还出现了新的案号?接听电话的姚法官告诉他,卿德兵起诉时只交了3662元诉讼费,法院判决卿承担诉讼费3670,少交了8元钱,本案执行的是卿德兵少交的8元诉讼费,并非卿德兵申请执行的要求东方医院赔偿案件。

差的8元诉讼费从何而来?伍昭回忆,一审起诉时,卿德兵索赔标的为632376.2元,法院通知卿德兵交了3662元诉讼费。开庭时,依据新发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卿德兵将索赔款变为795119元,由此导致诉讼费增加至4476元,判决时直接判原告承担3670元,被告东方医院承担806元,由此导致卿德兵应承担的诉讼费少缴了8元(3670元—3662元)。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曾列明,本案诉讼费4476元,由卿德兵负担3670元(已缴纳3662元),广州东方医院负担806元,卿德兵与广州东方医院各自负担的受理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一审判决书显示,卿德兵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交纳受理费。

对于判决书中已经写明双方需在十日内交纳受理费这一点,卿德兵解释称,他当时没看判决书,而代理律师在收到法院催缴诉讼费的电话后认为可以从东方医院14万的赔偿款中抵扣,就没有跟他提这个事情,所以他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才知道差8元诉讼费这事。

法院确认赔偿款已执行到账

“不能因没拿到执行款就欠诉讼费”

红星新闻记者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广州东方医院已被录入被执行人数据库中,执行标的143121元。在该网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人员数据库中,检索不到广州东方医院;限制消费人员数据库中可以检索到卿德兵。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广州东方医院已被录入被执行人数据库中。

东方医院该付赔偿款是否执行到位?8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白云区法院执行局,负责卿德兵赔偿款执行的项法官的助理查询后向记者确认,东方医院已将款项打入法院账户,“我们同事会联系卿德兵,通知他过来领钱”。这位助理还向记者确认,卿德兵确实有一个欠8元诉讼费的执行案件。

卿德兵一直疑惑的是,自己申请强制执行的14.3万余元赔偿款尚未拿到,法院追着他要的8元诉讼费,为何不能从赔偿款中直接扣除?

“欠诉讼费肯定是要给的。”上述法官助理解释,拖欠8元诉讼费与14.3万余元赔偿款是两个独立的案件,执行赔偿款一案是卿德兵申请的,法院在为他执行。卿德兵欠的8元诉讼费,这是国家要入库的钱,当然也要给。

“若东方医院不给他履行赔偿,我们就执行东方医院。他若不交欠的诉讼费,我们也会立案执行。这是两个不同的关系,并非说,他是申请人,就不能成为被执行人。不能因为法院没给他执行到钱,就能欠法院诉讼费。”

对此,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先良认为,广州白云区法院的这种做法并不合理合法——

从合法性角度讲,《民诉法解释》第20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注意这里的适用条件,是在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但一审判决要求卿德兵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果他没有交,不能据此认定是拒不交纳。拒不交纳是要求必须具备主观故意的。从常理分析,区区8块钱诉讼费不可能拒绝交纳,很可能是忘记交,或者认为可以从执行款中扣除。

因此,按照执行程序流程,法院如果认为需要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也应先给卿德兵发一份执行通知,让他主动履行,这是必经程序;如果通知期满仍未交,这种情况可以认定属于拒不交纳。但即便出现这种情况,法院也可以从执行款中予以扣除,而没有必要给当事人发限制高消费令,这一执行措施与本案8块钱的执行标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不相符的。

解决8元诉讼费补交的问题,当事人主动交是第一选择,从被执行人财产中扣除是第二选择,最后才可能涉及强制执行的问题。我觉得,广州白云法院的做法理念过于机械,没有最大限度考虑实现债权,为了立案而立案,白白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

来源:红星新闻官方微博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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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间先后做了四次手术,病症却似乎回到治疗前。33岁的卿生求给哥哥留下遗书后,在病房自杀。“积蓄花光了,该借的也借了,把你都给拖累了……”

事后,哥哥卿德兵发现,医院给弟弟卿生求治疗中存在多处过错。“医院只给5万块钱,说不同意就找律师起诉。”协商未果后,卿德兵将广州东方医院(简称东方医院)起诉。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认定,卿生求应对其自杀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东方医院承担60%的医疗过错参与度,对卿的死亡应承担18%的责任,判令医院赔偿14.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卿德兵一直没收到赔款,便在今年5月向白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没过多久,他发现自己也成为了被执行人,还被法院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要求报告财产状况。

▲卿德兵被限制乘坐高铁等高消费。

卿德兵说,自己后来才知道是因为拖欠了8元诉讼费。他对红星新闻记者说,当时判决书拿下来自己没注意看,不知道还有8块钱的诉讼费没补交,现在官司搞了这么久,还没拿到一分钱赔偿,自己却上了“黑名单”,心里很不是滋味。

8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东方医院已将钱打到法院账户,法官会联系卿德兵来领钱,但不能因没拿到执行款就欠诉讼费。

多次手术花光积蓄仍未治愈

男子留遗书后病房里自杀

卿德兵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弟弟卿生求只有初中文化水平,为减轻家里负担,很早便去广州打工了。2012年6月22日,弟弟因为肚子疼到东方医院看病。

卿德兵的起诉书显示,从2012年6月23日到2013年4月5日,东方医院多次为卿生求进行坏死肠管切除术、小肠造瘘术、肠造瘘切除及缝合等治疗。

但是经过多次手术,卿生求的病并未好转。卿德兵说,2013年8月8日,弟弟因东方医院停药、伤口感染、疼痛难忍,便认为自己花了12万余元医疗费,却没有治好一个肠梗,反而落得巨痛难忍,对生活失去信心,在病房内留下遗书后悬梁自尽。

▲卿生求遗书。

卿生求在遗书中写道:

“哥,你好。当你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已经不在人世了,谢谢你这半年多对我的照顾,我的这个病把所以(有)的积蓄都发(花)光了,该借的也借了,把你都给拖累了。”

“在医院,我这个病前后做了大小手术四次,可是就是不好。医生说只能帮我做个造路(瘘)口,就是跟没做手术前一样了,我感觉我一生都没有希望了。这样的话,我连生活都不能自理,活着还有什么意思。”

“这段时间伤口又大了,吃了东西又流出来,把伤口外面都感染红了,痛的没法忍,实在受不了,不吃又没营养,又没打营养针。话不多说了,我们下辈子还做兄弟。”

协商未果家属告上法院

医院被判赔14.3万

卿德兵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是在8月8日下午16时许接到医院通知,说弟弟在病房里自杀。当他赶到医院时,没能见到弟弟,遗体已被送往殡仪馆。

卿德兵的代理律师伍昭告诉记者,事发后,相关部门曾组织家属与医院见面协商,但双方意见分歧大,最后终止了程序。

卿德兵说,事发后,医院想以5万元了事,若他不同意就找律师起诉,法院判多少他们赔多少。

2014年4月,卿德兵将东方医院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卿德兵认为,东方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弟弟病情无法治愈,无法忍受痛苦而死亡,故应对弟弟死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卿德兵提出,要求东方医院赔偿医疗侵权所致卿生求死亡的死亡赔金753686元、安葬费41433元,合计795119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于卿德兵的诉求,东方医院并不同意,辩称患者卿生求是自缢身亡,与其医疗行为无关。该医院对卿生求的整个医疗处理措施符合医疗常规。请法院驳回卿德兵的全部诉求。

诉讼中,白云区法院委托了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据法院判决书中记载,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经鉴定意见:东方医院在对卿生求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持续肠度的损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为同等责任,参与度建议为41-60%。

▲法院一审判决东方医院赔偿14.3万余元。

2017年9月28日,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卿生求应对其自杀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东方医院承担60%的过错参与度,其对卿的死亡后果应承担18%的责任。判令医院方赔偿14.3万余元。

14万赔偿款未收到

因拖欠8元诉讼费被限制“高消费”

宣判后,卿德兵和东方医院均提出上诉。2018年1月1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卿德兵的代理律师伍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8年5月25日,卿德兵因一直未拿到东方医院的赔偿款,便向白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伍昭说,立案后不久,他接到一位自称是白云区法院法官的来电,说案件还差8元钱的诉讼费没交,要尽快交了。伍昭回忆说,他当时跟对方说案件还要执行回来10多万元,直接从里面扣。

伍昭说,之后一个多月,卿德兵收到白云区法院寄来的一个快递,打开发现是《执行通知书》之类的材料,细看后大吃一惊,“申请执行人”却变成了“被执行人”。

白云区法院给卿德兵寄的(2018)粤0111执7584号执行通知书显示:你(单位)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责令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一同寄来的,还有白云区法院给卿德兵的《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

▲卿德兵收到的白云区法院寄送的《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

伍昭回忆,他拨通了材料上留的电话,询问为何执行人成了被执行人,还出现了新的案号?接听电话的姚法官告诉他,卿德兵起诉时只交了3662元诉讼费,法院判决卿承担诉讼费3670,少交了8元钱,本案执行的是卿德兵少交的8元诉讼费,并非卿德兵申请执行的要求东方医院赔偿案件。

差的8元诉讼费从何而来?伍昭回忆,一审起诉时,卿德兵索赔标的为632376.2元,法院通知卿德兵交了3662元诉讼费。开庭时,依据新发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卿德兵将索赔款变为795119元,由此导致诉讼费增加至4476元,判决时直接判原告承担3670元,被告东方医院承担806元,由此导致卿德兵应承担的诉讼费少缴了8元(3670元—3662元)。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曾列明,本案诉讼费4476元,由卿德兵负担3670元(已缴纳3662元),广州东方医院负担806元,卿德兵与广州东方医院各自负担的受理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一审判决书显示,卿德兵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交纳受理费。

对于判决书中已经写明双方需在十日内交纳受理费这一点,卿德兵解释称,他当时没看判决书,而代理律师在收到法院催缴诉讼费的电话后认为可以从东方医院14万的赔偿款中抵扣,就没有跟他提这个事情,所以他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才知道差8元诉讼费这事。

法院确认赔偿款已执行到账

“不能因没拿到执行款就欠诉讼费”

红星新闻记者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广州东方医院已被录入被执行人数据库中,执行标的143121元。在该网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人员数据库中,检索不到广州东方医院;限制消费人员数据库中可以检索到卿德兵。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广州东方医院已被录入被执行人数据库中。

东方医院该付赔偿款是否执行到位?8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白云区法院执行局,负责卿德兵赔偿款执行的项法官的助理查询后向记者确认,东方医院已将款项打入法院账户,“我们同事会联系卿德兵,通知他过来领钱”。这位助理还向记者确认,卿德兵确实有一个欠8元诉讼费的执行案件。

卿德兵一直疑惑的是,自己申请强制执行的14.3万余元赔偿款尚未拿到,法院追着他要的8元诉讼费,为何不能从赔偿款中直接扣除?

“欠诉讼费肯定是要给的。”上述法官助理解释,拖欠8元诉讼费与14.3万余元赔偿款是两个独立的案件,执行赔偿款一案是卿德兵申请的,法院在为他执行。卿德兵欠的8元诉讼费,这是国家要入库的钱,当然也要给。

“若东方医院不给他履行赔偿,我们就执行东方医院。他若不交欠的诉讼费,我们也会立案执行。这是两个不同的关系,并非说,他是申请人,就不能成为被执行人。不能因为法院没给他执行到钱,就能欠法院诉讼费。”

对此,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先良认为,广州白云区法院的这种做法并不合理合法——

从合法性角度讲,《民诉法解释》第20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注意这里的适用条件,是在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但一审判决要求卿德兵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果他没有交,不能据此认定是拒不交纳。拒不交纳是要求必须具备主观故意的。从常理分析,区区8块钱诉讼费不可能拒绝交纳,很可能是忘记交,或者认为可以从执行款中扣除。

因此,按照执行程序流程,法院如果认为需要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也应先给卿德兵发一份执行通知,让他主动履行,这是必经程序;如果通知期满仍未交,这种情况可以认定属于拒不交纳。但即便出现这种情况,法院也可以从执行款中予以扣除,而没有必要给当事人发限制高消费令,这一执行措施与本案8块钱的执行标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不相符的。

解决8元诉讼费补交的问题,当事人主动交是第一选择,从被执行人财产中扣除是第二选择,最后才可能涉及强制执行的问题。我觉得,广州白云法院的做法理念过于机械,没有最大限度考虑实现债权,为了立案而立案,白白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

来源:红星新闻官方微博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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