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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幼儿园校车严重超员构成何罪?
案情简介:
彭某系某幼儿园的驾驶员,其无校车驾驶资格。2017年9月10日至10月15日,彭某长期驾驶幼儿园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超载接送学生往返于幼儿园与周边乡村。2017年10月15日,彭某驾驶该小型普通客车搭载37人(含司机、幼师各1名及幼儿园学生35名),被交警查获。
彭某提问:
驾驶幼儿园校车严重超载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律师回复: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纳入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一)严重超员的认定标准
:2015年10月,公安部制定出台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该规定未对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入刑标准采取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的车型、不同的路况甚至不同的天气,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中,对严重超员型危险驾驶罪适用超员比例或超员数额择一违反的原则,即只要达到超员比例或超员数额标准之一即可入罪。例如,小型、微型客车超员100%或超员7人、中型的超员80%或超员10人、大型的超员50%或超员15人。本案校车核载7人,实载37人,极大超过该立案标准,可以认定为严重超员。
(二)“双超型”危险驾驶罪的酌定量刑情节
: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行为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或者严重超速行驶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无驾驶资格或无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应对行为人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彭某明知接送学生数量严重越过所驾驶客车的额定乘员,仍长期驾驶超载校车接送幼儿,且其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期律师: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蒋顺成)
编辑 贺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