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
文件起草背景
为什么要制定“鼓励激励”“能上能下”这两个实施办法?
一是上级有要求。今年5月,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省委办公厅下发了《江苏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江苏省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出台我市的两个《实施办法》,是推动中央和省委精神落地落实的重要抓手。
二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有需要。年初召开的全市作风效能建设大会明确提出构建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并作为市委惠书记的基层党建“书记项目”,推动干部大胆干事、放手作为。
三是基层干部有期盼。调研发现,一些干部不同程度存在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等问题,希望组织上能够破解“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构建“三项机制”激发干部队伍精气神。
对文件的总体把握
两个文件全面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文件的主体框架、主要内容充分贯彻省委文件精神,做到了上有要求,下有落实。在此基础之上充分结合镇江实际,其中,适用对象将省委文件的“党政干部”延伸至“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实现“全覆盖”;在具体内容上,将“一创六争”活动、干部谈心谈话等已有实践成果融入具体条文中,增强工作系统性、协调性。
两个《实施办法》是加强干部管理的重要制度和操作指南,都坚持了可落地、可操作的原则。总的来说,体现“五个结合”的特点: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有机结合,既抓经济社会发展高质量考核,又抓党的建设考核;二是“绝大多数”和“关键少数”有机结合,既面向广大党员干部,又突出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这个重点;三是宏观指导和具体操作有机结合,既对面上做出普遍要求,也有具体的操作措施;四是定量和定性有机结合,既强调数据统计分析的定量要求,又强调组织考察审核的定性把关;五是于法周延和于事简便的有机结合,都严格落实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同时又尽可能明确、具体。
需要说明的有关重点问题
(一)关于鼓励激励《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14条,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1到5条,为总则部分,主要是总体要求和激励依据。第二部分,6到10条,为主体部分,明确了鼓励激励主要举措和手段,包括选树先进、选拔重用、考核奖励、关心爱护等4个方面。第三部分,11到14条,为附则部分,对组织实施、解释、施行时间等进行了明确。
在选树先进方面,共有3项举措:一是评出市级机关“十佳单位”、优秀单位和辖市区“一、二、三、四”四个等次。二是对“一创六争”活动中的好班子、好干部授予相应称号,并在评先评优方面予以倾斜。三是开展“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评选,积极推荐优秀干部参评省级以上荣誉。
在选拔重用方面,着眼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鲜明用人导向,提出“一个优先考虑、三个优先提拔使用、一个破格提拔使用”的5项举措。“一个优先考虑”,指的是获得省“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或者在考核中连续表现优异的地区和单位,在干部选拔使用上优先考虑;“三个优先提拔使用”规定了比较明确的前提条件,比如连续3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一创六争”活动获得荣誉的班子和干部,或者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干部等;“一个破格提拔使用”,强调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干部,可以按规定破格提拔使用。
在考核奖励方面,主要对物质奖励作出规定,这是在遵照中央和省委精神的前提下,立足镇江实际提出的。《实施办法》明确:市级层面对各辖市区领导班子和市级机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核发奖金,市级事业单位经审批后可按一定比例增核绩效工资;对获评“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的辖市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和急难险重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或者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授奖的,可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为充分释放鼓励激励效用,《实施办法》提出,适当拉开奖金级差,建立年度考核奖正常增长机制,并强调奖金应发放到干部个人。
在关心爱护方面,在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关心爱护干部政策的基础上,对干部呼声较高、实际工作中成效比较好的做法作出进一步明确。比如,结合我市在干部谈心谈话方面取得的有效成果,提出认真执行谈心谈话制度,倾听干部心声,加强人文关怀。又比如,提出充分发挥工会职能,切实保障各项福利待遇。
(二)关于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15条,分为4个部分。第一部分,1到3条,为总则部分。第二部分,4到9条,为主体部分,明确了5个类别、26种干部“下”的具体情形。第三部分,10到12条,对调整类型、程序、“下”后管理等作出规定。第四部分,13到15条,为附则。
关于干部“下”的情形。《实施办法》第4到9条,主要依据5类认定结果,确定26种“下”的具体情形。一是依据政治表现认定结果,列出5种“下”的情形,主要是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五个方面不坚决、不坚定的情况。二是依据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结果,列出2种“下”的情形,主要是针对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第四等次的辖市区,以及机关年度考核连续两年最后一位,或因绩效考核问题被调整到新单位担任主要领导后该单位三年内有一次为本序列最后一位的干部。三是依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列出3种“下”的情形,包括年度考核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四是依据不担当不作为认定结果,列出8种“下”的情形,主要是在推进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安全生产、社会稳定、依法履职等方面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五是依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认定结果,列出8种“下”的情形,主要是在政治建设、选人用人、基层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作风效能等方面履责不力、问题突出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必一致”的原则,“下”的26种具体情形针对的对象也有一定的不同。比如,政治表现认定结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担当不作为认定结果对应的16种情形,适用于所有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对应的2种情形,适用于党政主要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认定结果对应的8种情形,主要适用于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关于调整程序。《实施办法》第11条明确了干部“下”的调整程序。第一步,各地各单位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实施办法》所列“下”的情形之一的市管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同时,市委组织部也可结合综合分析研判等平时掌握的情况,酝酿提出干部“下”的动议。第二步,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察核实。第三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委审批。第四步,市委研究并作出调整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关于干部调整的后续管理。“下”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能简单“一下了之”。《实施办法》第12条明确建立健全跟踪管理、关心关爱机制,提出要与被调整干部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加强跟踪管理,支持和鼓励他们放下包袱、奋发有为,在新岗位履职尽责,发挥应有作用;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成绩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提拔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