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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原副主任王珉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7-08-04 17:20

2017年8月4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珉受贿、贪污、玩忽职守案,对被告人王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珉担任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长、中共吉林省委书记、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共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亿余元。王珉担任中共吉林省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00万元。王珉作为中共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组组长、大会主席团党组书记、常务主席,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2011年中共辽宁省委换届选举、2013年辽宁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以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中发生的拉票贿选未被及时制止,不断蔓延,部分人员违法当选,严重损害了换届选举秩序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王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财物已扣押、冻结在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珉贪污数额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已扣押在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珉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虽然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但因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个人简历:

1968.09—1972.04,安徽省舒城县石岗公社插队

1972.04—1975.09,安徽省淮南化工机械厂工人

1975.09—1978.09,安徽省淮南煤炭学院机电系矿机专业学习

1978.09—1979.09,安徽省淮南煤炭学院机制工艺教研室教师

1979.09—1981.12,北京航空学院机械系机械制造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1.12—1983.02,安徽省淮南煤炭学院教师

1983.02—1986.04,南京航空学院机械工程系机械制造专业博士研究生

1986.04—1987.09,南京航空学院机械工程系讲师、实验室主任

1987.09—1989.02,香港理工学院访问学者

1989.02—1990.05,南京航空学院机械工程系副主任、副教授

1990.05—1991.12,南京航空学院机械工程系副主任、教授

1991.12—1992.03,南京航空学院秘书长

1992.03—1993.05,南京航空学院副院长

1993.05—1994.07,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校长

1994.07—1996.12,江苏省省长助理

1996.12—2002.05,江苏省副省长

2002.05—2002.08,江苏省副省长,苏州市委书记

2002.08—2003.02,江苏省委常委、副省长,苏州市委书记

2003.02—2004.10,江苏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

2004.10—2005.01,吉林省委副书记、副省长、代省长

2005.01—2006.11,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

2006.11—2008.01,吉林省委书记

2008.01—2009.11,吉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9.11—2010.01,辽宁省委书记

2010.01—2015.04,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5.04—2015.05,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5.07—2016.08,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

第十七届、十八届中央委员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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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4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珉受贿、贪污、玩忽职守案,对被告人王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珉担任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长、中共吉林省委书记、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共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亿余元。王珉担任中共吉林省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00万元。王珉作为中共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组组长、大会主席团党组书记、常务主席,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2011年中共辽宁省委换届选举、2013年辽宁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以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中发生的拉票贿选未被及时制止,不断蔓延,部分人员违法当选,严重损害了换届选举秩序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王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财物已扣押、冻结在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珉贪污数额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已扣押在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珉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虽然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但因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个人简历:

1968.09—1972.04,安徽省舒城县石岗公社插队

1972.04—1975.09,安徽省淮南化工机械厂工人

1975.09—1978.09,安徽省淮南煤炭学院机电系矿机专业学习

1978.09—1979.09,安徽省淮南煤炭学院机制工艺教研室教师

1979.09—1981.12,北京航空学院机械系机械制造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1.12—1983.02,安徽省淮南煤炭学院教师

1983.02—1986.04,南京航空学院机械工程系机械制造专业博士研究生

1986.04—1987.09,南京航空学院机械工程系讲师、实验室主任

1987.09—1989.02,香港理工学院访问学者

1989.02—1990.05,南京航空学院机械工程系副主任、副教授

1990.05—1991.12,南京航空学院机械工程系副主任、教授

1991.12—1992.03,南京航空学院秘书长

1992.03—1993.05,南京航空学院副院长

1993.05—1994.07,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校长

1994.07—1996.12,江苏省省长助理

1996.12—2002.05,江苏省副省长

2002.05—2002.08,江苏省副省长,苏州市委书记

2002.08—2003.02,江苏省委常委、副省长,苏州市委书记

2003.02—2004.10,江苏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

2004.10—2005.01,吉林省委副书记、副省长、代省长

2005.01—2006.11,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

2006.11—2008.01,吉林省委书记

2008.01—2009.11,吉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9.11—2010.01,辽宁省委书记

2010.01—2015.04,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5.04—2015.05,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5.07—2016.08,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

第十七届、十八届中央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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