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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法院审结丹阳监察委侦办的首起职务犯罪案件

2018-07-26 10:12

今日镇江讯 7月13日下午,丹阳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审结了丹阳市监察委员会自2018年1月成立以来侦办的首起职务犯罪案件,对被告人薛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薛某于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先后担任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科、工程交易部负责人。他多次利用具有监督管理丹阳市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职务便利,为王某、陈某、殷某、李某参与本市数起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投标单位名称、数量等内部信息,通过王某、陈某、殷某、李某直接给予金钱或代为偿还债务等方式,收受钱款合计人民币96万元。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相应刑罚处罚。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退出全部赃款及预缴罚金保证金等认罪悔罪表现,当庭宣判,作出上述判决。(朱菊霞 符向军 谢勇)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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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7月13日下午,丹阳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审结了丹阳市监察委员会自2018年1月成立以来侦办的首起职务犯罪案件,对被告人薛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薛某于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先后担任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科、工程交易部负责人。他多次利用具有监督管理丹阳市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职务便利,为王某、陈某、殷某、李某参与本市数起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投标单位名称、数量等内部信息,通过王某、陈某、殷某、李某直接给予金钱或代为偿还债务等方式,收受钱款合计人民币96万元。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相应刑罚处罚。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退出全部赃款及预缴罚金保证金等认罪悔罪表现,当庭宣判,作出上述判决。(朱菊霞 符向军 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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