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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叹惜支持兑 也有律师持异议 “碎片彩票”能否兑奖众说纷纭

2018-07-19 09:07

彩票已成碎片 孙先生 供图

今日镇江讯  昨天,《一男子643万中彩梦成“碎片”》一文激起读者反响,引发议论。据悉,福利彩票的销售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实体店销售,另一种是实名认证的电话投注,而孙先生在实体店买的“碎片彩票”能否被追认众说纷纭。

应该兑

很多人支持孙先生,认为福彩中心应该给孙先生兑换643万元奖金。网友“自以为师”的评论获得了476个点赞。“其实这是从法理上可以合理推定的,支付宝支付留下了痕迹,购买时间前后如果没有8元随机,应该可以基本锁定中奖者的。然后最重要的是,是否有其他人持票主张兑奖?如果没有的话中奖就是毫无疑问的了!”

科技锁

采访中,上海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曾表示,他们遇到过不少彩民自称中奖,但又拿不出彩票,无票的原因多种多样,多数是“丢失”;前不久,还有人中奖1000多万元但始终未现身领奖,这或许是中奖人对自己中奖毫不知情。

这就引出另一个话题。有读者提到,现在的技术有了很大的进步,这些技术也可以运用到购买彩票中,彩票领奖,不仅局限在认票之上,而且可以加几把科技之锁,从而有利于“追认”彩票和“追踪”彩民。

要持票

也有很多读者支持市福利彩票中心。网友“瑞士的雪923”认为:“彩票中心明文规定持票兑奖!为什么要持票,因为彩票中心要入档案,要收集原始彩票的,各个信息都要比对的,而且对彩票的真假还要做辨认。另外,就算是孙先生购买,彩票是不记名的,买后可以赠予,可以转让!彩票中心就算通过支付宝确认是孙先生购买,那怎么能确认是不是在他身上?有凭无证那就是不成立的,法律和规定都是严谨的!”

还有网友表示:“彩票模糊不清无法识别的都不能兑奖,何况是成碎片的彩票。”“彩票是唯一可以验证兑付的凭据,绝不是支付宝痕迹!我托邻居去买彩票,给了他2元。邻居用支付宝买了,请问,彩票中奖归谁?”“持票兑奖!持票兑奖!你们都没有见过银行本票吧?银行只见本票持票当场兑付!见本票立刻兑现!且可以背书转让。就是说,彩票根本不需要你在哪里,谁买的。谁拿在手里就是谁的!这就是凭票即付的意义!”

律师说

前文中,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一位许律师表示,孙先生是否购买了彩票并不是重点,关键问题是“持票兑奖”,按目前法规规定无法实现兑奖。

对此,有律师有不同观点吗?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英杰认为,彩票合同属于射幸合同的一种,合同双方主体为彩票发行机构与购买者,购买者一旦购买彩票即与发行机构形成合同关系。纸质彩票是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纸质彩票的灭失仅是证明合同关系直接证据的灭失,并不必然导致购买者权利的丧失。

就本案而言,根据上海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2018070期1注一等奖,售出于青湖东路869号福彩销售点。该注投注的票面投注金额为8元”。结合孙先生通过支付宝付款的信息,可以得出孙先生购买彩票的期数、金额、地点与发行机构记录并发布的信息相吻合,再结合孙先生的描述其购买前后没有他人,当然其陈述也可以通过福彩中心青湖东路869号销售点的销售记录来进一步核实,上述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孙先生即该注彩票购买者。

至于《彩票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的彩票中奖者应持中奖彩票兑奖,《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的彩票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不予兑奖,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在无法证明彩票持有者及无法确认彩票是否中奖的情况下予以兑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本案中首先彩票发行机构确认了中奖的事实,又能根据一系列证据来确定彩票持有者的身份,在这样的情况下,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兑奖。

来源:新民晚报

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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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已成碎片 孙先生 供图

今日镇江讯  昨天,《一男子643万中彩梦成“碎片”》一文激起读者反响,引发议论。据悉,福利彩票的销售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实体店销售,另一种是实名认证的电话投注,而孙先生在实体店买的“碎片彩票”能否被追认众说纷纭。

应该兑

很多人支持孙先生,认为福彩中心应该给孙先生兑换643万元奖金。网友“自以为师”的评论获得了476个点赞。“其实这是从法理上可以合理推定的,支付宝支付留下了痕迹,购买时间前后如果没有8元随机,应该可以基本锁定中奖者的。然后最重要的是,是否有其他人持票主张兑奖?如果没有的话中奖就是毫无疑问的了!”

科技锁

采访中,上海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曾表示,他们遇到过不少彩民自称中奖,但又拿不出彩票,无票的原因多种多样,多数是“丢失”;前不久,还有人中奖1000多万元但始终未现身领奖,这或许是中奖人对自己中奖毫不知情。

这就引出另一个话题。有读者提到,现在的技术有了很大的进步,这些技术也可以运用到购买彩票中,彩票领奖,不仅局限在认票之上,而且可以加几把科技之锁,从而有利于“追认”彩票和“追踪”彩民。

要持票

也有很多读者支持市福利彩票中心。网友“瑞士的雪923”认为:“彩票中心明文规定持票兑奖!为什么要持票,因为彩票中心要入档案,要收集原始彩票的,各个信息都要比对的,而且对彩票的真假还要做辨认。另外,就算是孙先生购买,彩票是不记名的,买后可以赠予,可以转让!彩票中心就算通过支付宝确认是孙先生购买,那怎么能确认是不是在他身上?有凭无证那就是不成立的,法律和规定都是严谨的!”

还有网友表示:“彩票模糊不清无法识别的都不能兑奖,何况是成碎片的彩票。”“彩票是唯一可以验证兑付的凭据,绝不是支付宝痕迹!我托邻居去买彩票,给了他2元。邻居用支付宝买了,请问,彩票中奖归谁?”“持票兑奖!持票兑奖!你们都没有见过银行本票吧?银行只见本票持票当场兑付!见本票立刻兑现!且可以背书转让。就是说,彩票根本不需要你在哪里,谁买的。谁拿在手里就是谁的!这就是凭票即付的意义!”

律师说

前文中,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一位许律师表示,孙先生是否购买了彩票并不是重点,关键问题是“持票兑奖”,按目前法规规定无法实现兑奖。

对此,有律师有不同观点吗?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英杰认为,彩票合同属于射幸合同的一种,合同双方主体为彩票发行机构与购买者,购买者一旦购买彩票即与发行机构形成合同关系。纸质彩票是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纸质彩票的灭失仅是证明合同关系直接证据的灭失,并不必然导致购买者权利的丧失。

就本案而言,根据上海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2018070期1注一等奖,售出于青湖东路869号福彩销售点。该注投注的票面投注金额为8元”。结合孙先生通过支付宝付款的信息,可以得出孙先生购买彩票的期数、金额、地点与发行机构记录并发布的信息相吻合,再结合孙先生的描述其购买前后没有他人,当然其陈述也可以通过福彩中心青湖东路869号销售点的销售记录来进一步核实,上述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孙先生即该注彩票购买者。

至于《彩票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的彩票中奖者应持中奖彩票兑奖,《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的彩票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不予兑奖,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在无法证明彩票持有者及无法确认彩票是否中奖的情况下予以兑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本案中首先彩票发行机构确认了中奖的事实,又能根据一系列证据来确定彩票持有者的身份,在这样的情况下,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兑奖。

来源:新民晚报

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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