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曹先生系企业退休职工。此前因向他人借款20万元逾期未还,被债权人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曹先生归还所借款项及利息。但曹先生名下无任何财产,债权人于是申请法院对其养老金账户进行冻结、扣划。法院扣划了曹先生某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40000元,同时预留20000元存款未扣划以保障曹先生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
曹先生问:离退休人员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以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可否扣划其退休金、养老金,用以偿还其债务?
律师回复: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法院已为曹先生预留了20000元作为其与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必需的保障,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扣押和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和划拨行为的对象是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该社会保险基金由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非是个人社保养老账户里的个人存款,所以法院冻结划拨曹先生有关银行账户并无不当。
再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已经明确,即使是被执行人的离休金退休金人民法院也可以扣划,但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
(本期律师: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编辑 笪伟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