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仲萱 翟进)依法审理涉老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10月24日,镇江中院向社会发布一批涉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涵盖继承、赡养、居住、婚姻、人格权保护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以期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全社会共同绘就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美好愿景。
拒绝低价套路 保驾夕阳出游
今年初,64岁的张某某等17名老年人,在镇江某旅游公司分别购买了价值1980元的“一卡六地”老年团旅游卡,并交纳500元押金。张某某作为老年团代表,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某旅游公司将上述合同的电子版发送至老年团厦门游微信群,并同时发送了《旅游行程单》及《购物和自费项目补充协议》等材料。张某某等老年人抵达厦门后,地接导游立即带团至大型购物广场要求老年团购买乳胶床垫,张某某等老人对此异常反感,要求镇江旅游公司取消后续购物行程或安排返镇,但未获回复。张某某等人遂商议决定自行购买车票返回镇江。后某旅游公司诉至润州法院,要求张某某等人每人支付擅自离团须补足的团费1000元,赔偿旅游公司因其17人擅自离团造成的各项损失20128元。
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要求张某某等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依据的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及购物和自费项目等补充协议,均未在老年团购买“一卡六地”旅游卡时向老年团成员全部展示,仅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至老年团微信群。张某某虽作为老年团代表签署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但载有“擅自离团须补足团费1000元”“不去购物店,视为离团,需缴纳离团费”等补充协议条款,张某某及其他老年团成员并未签名或盖章;某旅游公司作为协议条款的制定方,亦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上述补充协议的内容对张某等老年团成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润州法院判决驳回旅游公司对张某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通过组织低价旅游团,诱骗老年人购物、投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该案提醒老年朋友,跟团外出旅游时,应选择管理规范的旅游公司,对于背离价值规律、低于市场成本的低价老年团,应尤为谨慎。
化解房屋纠纷 保障老有所居
2011年6月,当时64岁的王某哎与孙某忠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买孙某忠拆迁所得安置房一套。王某哎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6年12月,孙某忠领取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并将产权证原件交由王某哎保管,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20年9月8日,孙某忠的儿子孙某伦以孙某忠的名义向陈某忠借款35万元,同时将案涉房屋抵押给陈某忠,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2020年12月8日,孙某忠与陈某忠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案涉房产转移登记至陈某忠名下。陈某忠取得不动产权证后,要求王某哎从案涉房屋中迁出。王某哎诉至经开区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忠与陈某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自2016年起登记在孙某忠名下,陈某忠基于登记与孙某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符合市场行情,且已实际支付了借款外的购房款。但案涉房屋早已卖给王某哎,并一直由其占有使用。一审法院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涉房屋由王某哎继续居住并转移登记至王某哎女儿名下;孙某忠分期返还陈某忠购房款,并将第一期款项支付至法院账户,陈某忠协助王某哎女儿办理过户后,法院将相应款项发放给陈某忠。
据了解,目前王某哎年过七旬,且身患癌症,案涉房屋一直由其居住至今,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身心健康影响巨大。若简单按照法律关系机械判案,将可能使王某哎老无所居,并要继续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追究孙某忠的违约责任。在该案的调解过程中,本着让王某哎老有所居这一朴素的情感出发,在多个法律关系中积极寻找平衡点,最终形成了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及履行能力的调解方案。
“银发”族就业权益 亟待多方护航
2021年9月20日,76岁的汤某至某绿化公司工作。9月30日,汤某在工作过程中从拖运树枝的卡车上跌下受伤。此后,绿化公司以汤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每月220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由,否认其公司与汤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所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参保范围、基金筹集、领取条件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且每月仅有220元,不足以维持汤某的基本生活。同时,某绿化公司系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合法用工主体,汤某在绿化公司工作期间服从公司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因此,汤某与绿化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汤某与绿化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今,越来越多的“银发族”重新走上再就业之路。该案通过厘清劳动关系的方式,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劳动法体系予以保护,对鼓励超龄老年群体继续发挥作用、规范超龄劳动者用工方式等问题进行以案释法,以期推动全社会关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
编辑:朱超
审核:杨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