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雨天,一名小学生在课间奔跑时摔成九级伤残,他将事发前和他有过碰擦和打闹情况的学生及父母起诉至法院,一同被起诉的还有学校,这名学生索赔 19 万余元。10日,丹徒区人民法院向记者介绍了此案详情。
记者从丹徒区人民法了解到,男生小哲与小乐、小轩都是丹徒区某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2016年6月1日,雨天,小哲在课间时段从教室内向外奔跑,在这过程中他与小乐擦碰了一下。随后,小哲继续向教室外奔跑,跑至教室门口时,小哲突然摔倒,头部撞到走廊的墙面上,导致头部等部位受伤。
事发后,小哲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 22 天,经鉴定,他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由于小哲和小轩在课间有打闹情况,于是小哲将小轩、小乐及其父母和学校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 190440 元。
小哲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参与庭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小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遵守校规校纪,雨天课间奔跑未注意安全受伤,自身存在主要过错。而该小学事发时没有尽到严格管理责任,值班老师没有按规定到场巡查,且雨天地面湿滑,学校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故对小哲摔伤后果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学校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即除去已为小哲垫付的医疗费 22584.36 元以及现金 5000 元外,仍需赔偿 13810.51 元。
与此同时,因小哲没有证据证明其摔伤与小轩、小乐具有因果关系,且当时并没有发生三人相互追逐的事实,故法院驳回小哲要求小轩、小乐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判决后,小哲不服,提起上诉,今年 4 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全媒体记者 景泊 通讯员 吴安娜 艾力奎)
编辑:吴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