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通讯员 王蒙 全媒体记者 翟进)8月22日,润州法院召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其中一则“分手情侣借贷案例”颇具典型意义。
法官介绍,男方徐某与女方董某于2018年建立恋爱关系。徐某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别多次向董某转账共计18万余元。其中,2020年8月26日,徐某应董某要求分三次向其转账合计10万元,以供董某支付购车款。同日,董某向徐某微信发送手写借条,内容为“本人董某于2020年8月26日向徐某借10万元整,若今后两人未结婚,则归还借款10万元。”
2021年,徐某与董某因感情破裂确定分手。因涉及恋爱间钱款问题,徐某向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归还1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在恋爱期间多次向董某转账,其目的是为了建立、维持或增进感情,并无以此“获利”之目的。双方恋爱期间的财产性支出,除非明显具有借贷合意,否则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20年8月26日,董某向徐某微信发送手写“借条”一份,明确10万元的借款性质,虽然对还款义务附加了条件,但至少证明在接受10万元转账时董某认可该款项为“借款”而非恋人间的“赠与”。据此,法院判决董某应当偿还徐某10万元。
润州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潘丁亮表示,当下,情侣间互相给付财物的现象比较普遍。关系亲密时,双方毫不在乎,甚至以此作为互相信任、感情好的象征;然而,一旦感情生变,财产纠纷便随之产生。需要提醒的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必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的借贷,二是所借款项的实际交付。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对法律关系的认定是严肃缜密的,法院不会仅以转账记录来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就情侣间的债务纠纷而言,共同生活必要支出、情侣间的馈赠、其他经济往来使得双方的债务关系更难厘清和辨别,因此情侣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加以备注,双方都要增强证据意识。
编辑:黄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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