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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公然殴打律师 五被告人扰乱法庭秩序被判刑

2018-06-25 10:47 今日镇江  

今日镇江讯  今天(6月25日)上午,京口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扰乱法庭秩序的刑事案件。因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律师,被告人潘荣伟、张社元、叶佳佳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黄伟、胡良建因犯扰乱法庭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据了解,该案系全省首起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律师扰乱法庭秩序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潘荣伟、张社元、黄伟、胡良建均在镇江从事经营的个体商户,被告人叶佳佳系被告人潘荣伟的侄女。2017年,包括被告人潘荣伟、张社元、黄伟、胡良建在内的在镇江从事经营的一些商户,因销售的商品上贴、印有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图标,先后被告上了法庭。为此,这些被起诉的商户认为遭到他人的恶意职业打假,对法院立案、审理、判决相关案件十分的抵触,并自发建立起所谓的维权微信群,用于相互沟通、联络。

2017年10月11日上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丹徒区新城好家多超市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被害人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海棠、被告人即被告的经营者潘荣伟等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前,被告人潘荣伟事先在微信群中发布开庭的时间、地点,致开庭当日,被告人张社元、黄伟、胡良建、叶佳佳等二十多人至镇江中院旁听庭审。因旁听人员较多,且情绪激愤,开庭前,法庭宣布了法庭纪律。

当天中午12时许,庭审活动结束。审理结束后,书记员将庭审笔录打印出来交被告人潘荣伟阅读、签字,被害人彭海棠尚未离开原告审判席并在等待阅读庭审笔录。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伟、张社元、叶佳佳等旁听人未经准许进入审判区,被告人潘荣伟来到原告审判台,伸手指向位于审判台另一侧的被害人彭海棠,因距离较远,被告人潘荣伟绕过审判台,直接走到被害人彭海棠的面前,随即快速出手向被害人彭海棠的头面部击去,被被害人彭海棠躲过,被害人彭海棠随后持手中文件回击,被告人张社元从背后将被害人彭海棠拉倒在地,被告人潘荣伟、张社元、叶佳佳、黄伟即上前脚踢被害人彭海棠。在承办法官制止过程中,被害人彭海棠为躲避被殴打,逃离第十法庭躲到隔壁的第九法庭,被告人潘荣伟、张社元、叶佳佳、胡良建等人又追到第九法庭,被告人张社元再次将被害人彭海棠踹倒,被告人潘荣伟、张社元、叶佳佳、胡良建对被害人彭海棠殴打,致使法庭的秩序严重混乱。

被告人潘荣伟提出,事发时庭审活动已经结束,其行为发生在庭审活动之后,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京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进入法庭,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应当遵守法庭秩序,这是尊重法治权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保护法庭安全的当然要求,也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当然要求。毫无疑问,庭审活动当然属于法庭安全和法庭秩序中的核心利益,但是在法庭内,围绕特定庭审活动而进行的、与庭审活动紧密相连的准备阶段、中间休庭阶段、等待阶段、评议阶段以及庭审结束后阅读、签字庭审笔录阶段、法庭内人员离开法庭阶段,也仍然属于我国刑法所要保护的法庭安全和法庭秩序范畴,仍然存在成立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可能。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在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结束后诉讼参与人阅读庭审笔录期间,不能控制情绪而大闹法庭,殴打诉讼参与人,且不听承办法官制止,继续追打诉讼参与人,属于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庭安全和法庭秩序的行为,五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均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法院根据被告人潘荣伟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危害结果,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通讯员 史友兴 汪云 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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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今天(6月25日)上午,京口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扰乱法庭秩序的刑事案件。因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律师,被告人潘荣伟、张社元、叶佳佳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黄伟、胡良建因犯扰乱法庭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据了解,该案系全省首起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律师扰乱法庭秩序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潘荣伟、张社元、黄伟、胡良建均在镇江从事经营的个体商户,被告人叶佳佳系被告人潘荣伟的侄女。2017年,包括被告人潘荣伟、张社元、黄伟、胡良建在内的在镇江从事经营的一些商户,因销售的商品上贴、印有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图标,先后被告上了法庭。为此,这些被起诉的商户认为遭到他人的恶意职业打假,对法院立案、审理、判决相关案件十分的抵触,并自发建立起所谓的维权微信群,用于相互沟通、联络。

2017年10月11日上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丹徒区新城好家多超市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被害人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海棠、被告人即被告的经营者潘荣伟等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前,被告人潘荣伟事先在微信群中发布开庭的时间、地点,致开庭当日,被告人张社元、黄伟、胡良建、叶佳佳等二十多人至镇江中院旁听庭审。因旁听人员较多,且情绪激愤,开庭前,法庭宣布了法庭纪律。

当天中午12时许,庭审活动结束。审理结束后,书记员将庭审笔录打印出来交被告人潘荣伟阅读、签字,被害人彭海棠尚未离开原告审判席并在等待阅读庭审笔录。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伟、张社元、叶佳佳等旁听人未经准许进入审判区,被告人潘荣伟来到原告审判台,伸手指向位于审判台另一侧的被害人彭海棠,因距离较远,被告人潘荣伟绕过审判台,直接走到被害人彭海棠的面前,随即快速出手向被害人彭海棠的头面部击去,被被害人彭海棠躲过,被害人彭海棠随后持手中文件回击,被告人张社元从背后将被害人彭海棠拉倒在地,被告人潘荣伟、张社元、叶佳佳、黄伟即上前脚踢被害人彭海棠。在承办法官制止过程中,被害人彭海棠为躲避被殴打,逃离第十法庭躲到隔壁的第九法庭,被告人潘荣伟、张社元、叶佳佳、胡良建等人又追到第九法庭,被告人张社元再次将被害人彭海棠踹倒,被告人潘荣伟、张社元、叶佳佳、胡良建对被害人彭海棠殴打,致使法庭的秩序严重混乱。

被告人潘荣伟提出,事发时庭审活动已经结束,其行为发生在庭审活动之后,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京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进入法庭,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应当遵守法庭秩序,这是尊重法治权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保护法庭安全的当然要求,也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当然要求。毫无疑问,庭审活动当然属于法庭安全和法庭秩序中的核心利益,但是在法庭内,围绕特定庭审活动而进行的、与庭审活动紧密相连的准备阶段、中间休庭阶段、等待阶段、评议阶段以及庭审结束后阅读、签字庭审笔录阶段、法庭内人员离开法庭阶段,也仍然属于我国刑法所要保护的法庭安全和法庭秩序范畴,仍然存在成立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可能。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在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结束后诉讼参与人阅读庭审笔录期间,不能控制情绪而大闹法庭,殴打诉讼参与人,且不听承办法官制止,继续追打诉讼参与人,属于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庭安全和法庭秩序的行为,五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均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法院根据被告人潘荣伟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危害结果,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通讯员 史友兴 汪云 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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