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整理 汤国强 杨钰 周迎)2022年8月6日,苏某、李某某、王某等三人在长江里使用撒网捕捞江鱼,三人分工合作,有人负责划船有人负责撒网,直至被查获时捕到多条江鱼,为了逃避违法责任,逃跑时将大部分渔获扔进长江,遗留7条江鱼被执法人员查获。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6日晚上23:00左右,丹阳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在值班时,通过沿江监控探头看到位于长江丹阳段丹北镇包港闸附近江面上有3人正在一艘小船上使用撒网进行捕鱼,执法人员随即乘坐执法艇前往事发地点进行核实处理。3人看到执法艇后,一边慌忙向岸边划船逃跑,一边将捕获的江鱼扔进长江里,其中2人借着夜色跳进江边芦苇荡逃脱, 1人被抓获。执法人员立即报警,在长航公安和海事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逃逸的2名违法捕捞者成功归案,3名当事人承认了在长江里非法捕捞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苏某、李某某、王某驾驶货船于案发当日停泊在丹北镇包港闸江面等待进港卸货,入夜后感觉无聊,经商量于22:00左右划小船在长江里使用撒网捕捞江鱼,三人分工合作,有人负责划船有人负责撒网,直至被查获时捕到多条江鱼,为了逃避违法责任,逃跑时将大部分渔获扔进长江,遗留7条江鱼被执法人员查获。
以案释法:
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苏农规〔2020〕8号)有关禁渔期和禁渔区的规定,当事人捕捞的水域属长江干流禁渔区,捕捞时间属于长江十年禁渔期,3名当事人事先有谋划,作案有分工,非法捕捞时间长,渔获物较多,执法机关经过讨论后认为当事人使用撒网在长江禁渔区捕捞构成生产性捕捞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机关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捕捞渔具(撒网)1 张;2.没收用于捕捞的小船1只;3.对3名当事人各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李某某、王某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苏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在履行催告程序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量罚适当、引用法律条文及自由裁量准确,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特别提醒:
本案是我市农业农村执法部门首例申请强制执行的十年禁渔类行政处罚案件,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一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是以司法手段依法解决行政案件执行难从而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之一,同时也是对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检验。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有自觉履行和按期履行的义务,当事人苏某逾期不缴纳罚款,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约束力、执行力的抗拒和挑战。行政执法机关对其强制执行,既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手段。
“法律贯彻落实,政府是关键,各方有责任”,我市执法、司法部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推动十年禁渔各项保护规定落实到位,使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
编辑:缪小兵
审核: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