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先后发生浙江省金华市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厂房“4·27”重大火灾、北京市丰台区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等事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教训,认真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苏应急电〔2023〕27号)要求,从2023年7月1日到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现公布第一批3起动火作业典型违法案例,提醒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深刻吸取案例教训,强化安全意识,有效防范不规范动火作业引起的火灾事故发生。
案例一:
【基本案情】镇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丹阳某炉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某正在车间从事热切割作业(等离子切割不锈钢结构工件),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行政处罚结果】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㈦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镇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镇江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朱某某等4人正在车间从事二氧化碳保护焊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行政处罚结果】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㈦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柒万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镇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汽车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吴某某等2人正在车间从事二氧化碳保护焊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行政处罚结果】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㈦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镇江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万嘉
审核:解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