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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梨子,验DNA!

2023-07-04 09:39 未来网  

历时50天,发生在江西南昌东湖区的“半个梨子”高空抛物事件近日终于水落石出!

6岁男孩的一个举动造成路人受伤,请大家引以为戒,

正确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

事情发生在5月9日19时许,

南昌东湖区东万宜巷居民张某

行至象山北路与阳明路交界处,

被从天而降的半个梨子砸中头部,

致轻微伤。

百花洲派出所接警后,

对事发地周边的情况进行调查,

经判断,

梨子可能是旁边高楼内的人员所扔。

该大楼共15层,

楼内人员较多,人员结构复杂。

民警通过走访调查,

没有发现目击者,

也没有监控拍到“高空抛物”的过程。

民警随即将这半个梨子

提交至南昌市公安局刑科所。

民警通过多次提取检验,

在梨子的咬痕上

提取到了一女性DNA样本。

民警立即对事发地的大楼内

女性进行排查,

发现居民邱女士

与DNA样本有亲缘关系。

随后,民警上门对邱女士家的女性亲属

进行了补采DNA,

通过检验和询问,

终于揭开了真相:

当日,邱女士的女儿

将吃剩的半个梨子放在桌上,

转身做家务去了,

邱女士6岁的外甥

将梨子从楼上扔下,

正巧砸中了行人张某。

6月29日,

邱女士代“熊孩子”向张某道歉,

并赔偿相关损失,

承诺一定严加管教,不再高空抛物,

张某表示了谅解。

民警对邱女士一家

进行了普法教育,

告知高空抛物的危害与处罚,

同时也教育孩子,

今后不能再犯。

高空抛物的危害有多大?

据专业实验测算,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从25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高空抛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小小物件可能酿成大祸

万万不能心存侥幸!

也请家长们

平时一定要向孩子强调

不要往楼下扔任何东西!

“头顶”大事,关乎生命!

需从你我做起!

来源:南昌东湖公安、江西公安、江西日报

编辑:毛蕴劼

审核:曾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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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50天,发生在江西南昌东湖区的“半个梨子”高空抛物事件近日终于水落石出!

6岁男孩的一个举动造成路人受伤,请大家引以为戒,

正确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

事情发生在5月9日19时许,

南昌东湖区东万宜巷居民张某

行至象山北路与阳明路交界处,

被从天而降的半个梨子砸中头部,

致轻微伤。

百花洲派出所接警后,

对事发地周边的情况进行调查,

经判断,

梨子可能是旁边高楼内的人员所扔。

该大楼共15层,

楼内人员较多,人员结构复杂。

民警通过走访调查,

没有发现目击者,

也没有监控拍到“高空抛物”的过程。

民警随即将这半个梨子

提交至南昌市公安局刑科所。

民警通过多次提取检验,

在梨子的咬痕上

提取到了一女性DNA样本。

民警立即对事发地的大楼内

女性进行排查,

发现居民邱女士

与DNA样本有亲缘关系。

随后,民警上门对邱女士家的女性亲属

进行了补采DNA,

通过检验和询问,

终于揭开了真相:

当日,邱女士的女儿

将吃剩的半个梨子放在桌上,

转身做家务去了,

邱女士6岁的外甥

将梨子从楼上扔下,

正巧砸中了行人张某。

6月29日,

邱女士代“熊孩子”向张某道歉,

并赔偿相关损失,

承诺一定严加管教,不再高空抛物,

张某表示了谅解。

民警对邱女士一家

进行了普法教育,

告知高空抛物的危害与处罚,

同时也教育孩子,

今后不能再犯。

高空抛物的危害有多大?

据专业实验测算,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从25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高空抛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小小物件可能酿成大祸

万万不能心存侥幸!

也请家长们

平时一定要向孩子强调

不要往楼下扔任何东西!

“头顶”大事,关乎生命!

需从你我做起!

来源:南昌东湖公安、江西公安、江西日报

编辑:毛蕴劼

审核:曾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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