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句容:首次公开评议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2018-06-13 21:54

今日镇江讯   “我对我在虚假诉讼一案中,对自己所犯的罪行非常后悔,在看守所的这段时间里,我认真地思考自己的行为,不应该做假账,不应该不考虑事情的后果,给别人带来损失。在这里,我对被害人深表歉意,说一声对不起。”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对检察官忏悔道。为了充分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中吕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公开审查。

公开审查由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主持,邀请了部分镇江及句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评议,该案承办检察官、公安机关及被害单位代表、犯罪嫌疑人家属、犯罪嫌疑人代理律师出席。

审查中,犯罪嫌疑人代理律师就案发后赔偿及谅解情况作了详细说明,阐述了提请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代表分别就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在押期间表现和社会危险性等方面发表了具体意见;被害单位代表就赔偿谅解情况及案件处理发表了意见。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等3人于2017年通过虚构债务提起虚假诉讼,企图以此帮助亲人的公司逃避拖欠的担保债务,涉案金额高达一千余万元,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

鉴于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等3人被羁押后现实表现良好、积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其谅解。听证评议代表经过独立闭门评议,一致认为可以建议对该3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对吕某某等3人涉案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被采纳。目前,吕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

该案是句容市人民检察院首起通过公开审查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对探索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方式、增强办案透明度,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 (全媒体通讯员  刘颖 徐亨华)

编辑:贺莺

40

今日镇江讯   “我对我在虚假诉讼一案中,对自己所犯的罪行非常后悔,在看守所的这段时间里,我认真地思考自己的行为,不应该做假账,不应该不考虑事情的后果,给别人带来损失。在这里,我对被害人深表歉意,说一声对不起。”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对检察官忏悔道。为了充分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中吕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公开审查。

公开审查由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主持,邀请了部分镇江及句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评议,该案承办检察官、公安机关及被害单位代表、犯罪嫌疑人家属、犯罪嫌疑人代理律师出席。

审查中,犯罪嫌疑人代理律师就案发后赔偿及谅解情况作了详细说明,阐述了提请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代表分别就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在押期间表现和社会危险性等方面发表了具体意见;被害单位代表就赔偿谅解情况及案件处理发表了意见。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等3人于2017年通过虚构债务提起虚假诉讼,企图以此帮助亲人的公司逃避拖欠的担保债务,涉案金额高达一千余万元,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

鉴于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等3人被羁押后现实表现良好、积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其谅解。听证评议代表经过独立闭门评议,一致认为可以建议对该3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对吕某某等3人涉案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被采纳。目前,吕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

该案是句容市人民检察院首起通过公开审查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对探索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方式、增强办案透明度,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 (全媒体通讯员  刘颖 徐亨华)

编辑:贺莺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