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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量再小也违法 女子贩毒非法获利500元获刑7个月

2023-06-25 17:55 今日镇江  

今日镇江讯 “沾”毒即是犯罪。日前,镇江经开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7日,吴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路某,向其购买冰毒。路某表示,自己在过年期间购买了冰毒,剩余一部分,于是两人约定好在镇江新区某处路边交易。3月4日,公安民警在侦办其他案件时,发现路某有贩卖毒品嫌疑,遂电话通知她到公安部门接受调查,路某主动投案,并退出非法获利。

路某供称:“我和他(吴某)很早就认识了,平时是有交流的,也添加了微信。那天晚上九点多钟,他通过微信电话联系我购买冰毒。”经查证,这些毒品买来时价值3200元,最终以3700元卖给吴某。

路某曾有多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经历。自2018年至今被行政拘留6次;曾因贩卖毒品,于2020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量刑方面,承办法官、刑事审判庭庭长任荣兴告诉记者:“路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因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路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法官提醒,贩卖毒品,量再小也违法。对毒品犯罪,司法机关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时刻警醒,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通讯员 吴菲菲 全媒体记者 翟进)

编辑:缪小兵

审核:解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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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沾”毒即是犯罪。日前,镇江经开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7日,吴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路某,向其购买冰毒。路某表示,自己在过年期间购买了冰毒,剩余一部分,于是两人约定好在镇江新区某处路边交易。3月4日,公安民警在侦办其他案件时,发现路某有贩卖毒品嫌疑,遂电话通知她到公安部门接受调查,路某主动投案,并退出非法获利。

路某供称:“我和他(吴某)很早就认识了,平时是有交流的,也添加了微信。那天晚上九点多钟,他通过微信电话联系我购买冰毒。”经查证,这些毒品买来时价值3200元,最终以3700元卖给吴某。

路某曾有多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经历。自2018年至今被行政拘留6次;曾因贩卖毒品,于2020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量刑方面,承办法官、刑事审判庭庭长任荣兴告诉记者:“路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因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路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法官提醒,贩卖毒品,量再小也违法。对毒品犯罪,司法机关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时刻警醒,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通讯员 吴菲菲 全媒体记者 翟进)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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