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日前,丹徒法院发布一起继子女被追偿赡养费的案情。承办法官表示,赡养义务不能免除。
据介绍,1958年至1961年,张某与第一任妻子婚后生育二子,张某青和张某平。1966年2月,张某与第二任妻子王某结婚,育有一子张某全,后张某和王某把三个孩子抚养长大,直至成家立业。
张某、王某年老后,均无劳动能力,还落下一身病痛,一直由张某全照料生活,后张某去世。2022年4月起,王某卧床不起,张某全妻子辞掉工作专门护理老人。其间,张某全多次与同父异母的两个哥哥协商赡养事宜,均未果。2023年4月,王某因病去世。
张某全认为,母亲把两个哥哥从六七岁养大成人,虽不是亲生,但也辛辛苦苦了一辈子,最后两哥哥却在母亲卧病在床的一年多时间里以种种理由不闻不问,将对母亲的生活照料、精神抚慰事宜全部推给自己,遂诉至丹徒法院向两个哥哥追偿母亲生前的赡养费。
宝堰法庭接收该案后,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环节。法官、驻庭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属地的人大代表、司法所所长、特约调解员等一同展开调解工作。经调解,双方之间关系得以缓和,均同意协商解决此事,但对追偿金额始终意见不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承办法官曾纪雄仔细阅卷,结合前期调解情况后认为,母亲王某生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一直较好,只是三兄弟间因琐事存在误会,若再加以调和,有握手言和的可能性,遂于庭前再次组织双方展开调解。
依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则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从而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因此,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责任。曾纪雄阐释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并站在双方角度,从情、理两方面讲述了“孝道”和“陪伴”的意义。希望两被告不要辜负继母多年养育之恩,对自己没有好好为母亲养老送终做一些弥补。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由两被告于6月28日前分别补偿原告4000元。至此,纠纷得以顺利化解。(通讯员 陈怡 全媒体记者 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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