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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出新招化解不动产登记“疑难杂症”

2017-08-01 09:36

今日镇江讯 针对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一些“疑难杂症”,市国土局近日推出一系列新政策,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效率,规范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在优化不动产登记受理方面,国土部门列出可简化委托授权方式的情形、可由受让方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等清单。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和所有权人不发生转移的可由当事人委托代办,代理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进行委托书公证。而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产转移登记后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不动产登记部门可接受受让方单方申请登记。

市国土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不动产登记受理时遇到特殊情况可分步现场申请。主要针对自然人,因为特殊情况很难双方同时到场,可采取先行予受理一方材料,等所有当事人在约定时间内都完成现场申请后,再转为正式受理。

不少市民问:“原有的房产证、土地证还有用吗?”国土部门明确表示,权利人可凭原房产证、土地证等原不动产权证书直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权证书如何注销?新政策明确,对于因买卖、互换、赠予等原因,实际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如因原权利人不配合导致实际权利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等情况的,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市国土局依职权注销该原不动产权证书,由市不动产登记局以市国土局名义在相应小区张贴公告,各登记中心配合做好网站公示及具体经办工作。

对因地块拆迁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的,如相应区域内权利证书未统一收回注销,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土地上市公告,对地块范围内已灭失的不动产权利进行注销登记并在网站公示废止。而对产权人有房产证,但原土地分割登记证遗失的,可直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或转移登记,原土地分割登记证直接由市登记中心同步在网站公示废止。

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已登记,但因登记错误、权利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导致房屋或土地用途记载错误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更正登记。对于已登记,但因政府部门管理不衔接等历史原因,导致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不兼容的,应依据原登记档案资料,分类处理。(郑产轩 沈春来)


责任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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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针对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一些“疑难杂症”,市国土局近日推出一系列新政策,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效率,规范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在优化不动产登记受理方面,国土部门列出可简化委托授权方式的情形、可由受让方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等清单。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和所有权人不发生转移的可由当事人委托代办,代理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进行委托书公证。而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产转移登记后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不动产登记部门可接受受让方单方申请登记。

市国土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不动产登记受理时遇到特殊情况可分步现场申请。主要针对自然人,因为特殊情况很难双方同时到场,可采取先行予受理一方材料,等所有当事人在约定时间内都完成现场申请后,再转为正式受理。

不少市民问:“原有的房产证、土地证还有用吗?”国土部门明确表示,权利人可凭原房产证、土地证等原不动产权证书直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权证书如何注销?新政策明确,对于因买卖、互换、赠予等原因,实际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如因原权利人不配合导致实际权利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等情况的,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市国土局依职权注销该原不动产权证书,由市不动产登记局以市国土局名义在相应小区张贴公告,各登记中心配合做好网站公示及具体经办工作。

对因地块拆迁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的,如相应区域内权利证书未统一收回注销,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土地上市公告,对地块范围内已灭失的不动产权利进行注销登记并在网站公示废止。而对产权人有房产证,但原土地分割登记证遗失的,可直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或转移登记,原土地分割登记证直接由市登记中心同步在网站公示废止。

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已登记,但因登记错误、权利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导致房屋或土地用途记载错误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更正登记。对于已登记,但因政府部门管理不衔接等历史原因,导致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不兼容的,应依据原登记档案资料,分类处理。(郑产轩 沈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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