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监控本是为了安全
却在无意中侵犯了别人的隐私
你知道在公共与私密之间的“过渡空间”里
也蕴含着权利和义务吗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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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是同一单元楼的邻居,两家的车库相邻。2022年3月,张某在自家车库门口的两侧墙壁上各安装360度全景监控摄像头,李某认为该摄像头可以对自己进出车库活动及日常生活等进行拍摄,侵犯了自己隐私权,并多次要求张某拆除,但是张某坚决不拆除。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其拆除安装的两个摄像头。张某辩称,其车库门口为小区的监控盲区,他为保护其财产安全安装涉案两摄像头,并没有侵犯李某的专属空间及个人隐私,故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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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其车库门口两侧的墙壁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特别是与原告方车库相邻的摄像头,拍摄范围是原告及其亲属进出车库所必经场所,可以对原告方及亲友出入车库等行踪轨迹进行采集,让原告觉得自己日常出入受到监控,私人生活处于不安全状态,即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致使他人隐私处于随时可能暴露的状态,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应当承担拆除摄像装置的法律责任。但是经法院现场勘查,被告安装的两个摄像头中,与原告车库不相邻的监控摄像头的主要拍摄区域为被告车库门前区域,距离原告的车库较远,对原告的影响较小,法院遂判决被告张某拆除与原告李某车库相邻方位上的摄像头,另一个摄像头不必拆除。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判决拆除另一个安装在与其车库不相邻一侧墙壁上的监控摄像头,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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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个人信息理解较为狭窄,殊不知诸如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个人信息被采集可能会给被采集人带来不必要的担忧。
日常生活中,对像车库门前区域、自家门口楼梯间等这种介于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与彻底的私人空间之间的“过渡空间”,公民也享有隐私权,安装监控设施不当,可能会对他人的隐私造成侵犯。为建立良好的邻居关系,我们在此类特殊的区域安装监控设施前应与邻居充分协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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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朱超
审核: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