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 MOTHER'S DAY
浓情五月 · 感谢母亲 · 感恩生活
母爱如阳光、雨露、清泉
滋润着我们的心田
呵护我们茁壮成长
母爱如大海、长路、明月
包容我们的年少轻狂
引领我们奔赴远方
母亲节来临
在这个特殊美丽的日子里
为母亲们送上一份“法律大礼包”
希望用这份与众不同的“爱”
能为母亲们排忧解难
01
01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0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另有,女性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在法定产假期间也可领取工资或者享受生育津贴。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02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02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以夫妻一方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家务劳动一般是指,家庭成员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必须从事的一种无报酬劳动,主要包括:洗衣做饭、照顾子女、购买日用品、清洁卫生、照顾老人或病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情形。
判断夫妻一方是否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03
2016年3月,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该法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规定的出台,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强有力的法律救济保障。
人身保护令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除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救助:
1.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投诉、反映或求助。
2.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向妇女法律援助站等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仅限于起诉离婚,构成虐待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造成伤害的,可以诉请人身损害赔偿。
5.及时收集并保留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邻居等证人证言;施暴者保证书、手机短信;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组织、团体保存的资料等。
04
孝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规定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应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既可以是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的子女,也可以是养子女或者继子女。养子女因为收养已经成为养父母的子女,因此需要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继子女对于继父母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意义上的抚养教育,继子女就要对继父母履赡养义务了。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请求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介入并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对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情节恶劣的,子女还可能涉嫌遗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前两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母亲给予了我们生命
但没有人天生就会做母亲
每位母亲都是在摸索中成长
伴侣共同承担生活杂事
子女多多沟通表达感谢
这些小事都是对母亲
这一角色的关怀
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
祝每一位妈妈
母亲节快乐!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雨山检察、全国妇联女性之声、法治上海
编辑:万嘉
审核:杨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