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近日,市民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大西路望京新天地两部电梯停用八九年,给业主带来了很大不便。记者调查得知,电梯停用与否由使用单位自己决定,但律师认为,不管何种原因,都不能剥夺业主应当享有的使用权。
上周五,记者来到山巷广场附近的望京新天地,发现了王女士说的这两部电梯,其中一部一楼的门被物体封住,电梯都处于停用状态,一楼商铺多名人员均证明电梯平时不开。
记者来到顶楼四楼,发现这里的层高较高,相当于普通住宅楼六楼的高度。一位业主告诉记者,他在这里住了七年,电梯从来没有开过,他的房子30多平方米,每年要交物业费700多元,但他并不清楚物业费里是否包含电梯费。楼上有几家公司办公,其中一名工作人员称,她根本没意识到电梯停运有问题,“从来没开过,我也没注意这事。”而王女士说,以前她也没感觉,现在年纪大了,越来越意识到电梯的重要性,“没有就算了,有电梯为啥不开。”
记者来到传达室咨询,门卫师傅说,他在此工作两三年,电梯一直没开,“具体 要问领导。”
记者今天联系了开发商镇江润禾房地产开发公司,一位女性工作人员称她不清楚情况,但会将此情况反映给领导。
今天,记者咨询了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科,科长徐文峰说,他们监管使用中的电梯,“运行中的电梯必须年检、维保,在电梯无年检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市场监管部门会介入。”
徐文峰说,电梯使用与否是使用单位自己决定,停用时使用单位可以来屡行报备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但这并不是强制的,“连注销这种‘死亡证明’手续都不强制开具,但如果不注销出事了,使用单位要根据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徐文峰说,市场监督部门发现电梯停用,只能劝说使用单位投用,但没有强制约束力,“这可能更多是合同纠纷。”
为此,记者咨询了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小景,他认为,房屋当初设计施工时有电梯,又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业主就有使用的权利,开发商应该按规划履行义务,不履行就是违约。傅小景说,如果因为楼层不高、使用率低、商场经营不佳、对业主影响不大等原因停用,也不应该,因为商业运营本身就存在风险,这种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不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现在业主还在正常交物业费,即使开发公司或物业减免电梯费,也不能因此剥夺业主原本应当享受的权利。”(图/文 全媒体记者 张驰川)
编辑:缪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