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日前,扬中法院发布一件事关中小学生安全的案例。一名17岁的中学生擅自来到扬中某港闸站河道游泳,因体力不支最终不幸溺亡。中学生父母认为管理单位没有尽到警示义务,一纸诉状将闸站管理单位告上法庭。然而,法院经调查审理依法判定驳回家属主张赔偿8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
事发时监控画面
去年6月6日下午2点多钟,一个报警求助电话牵动着很多人的心。大家都在焦急地等待小华的消息。据事发现场监控视频“还原”显示——当时,3名男生顺着台阶走到扬中某港闸站河道旁,脱下衣服一起下水游泳。其中,2名男生顺利游到了对岸,而另一名男生小华却由于体力不支,顺着水流方向漂向下游,几番挣扎后,渐渐从水面消失。另两名同伴发现不对劲,立即穿上衣服,向外界寻求帮助……然而令人痛心的是,事发第三天,救援队终于从闸站闸口处将已没有生命体征的小华打捞上来,一条年轻的生命已然陨去。
悲痛不已的小华父母认为,闸站的管理单位在危险区域未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及封闭围栏,且在未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开闸放水,造成其子溺水身亡。他们起诉闸站管理单位,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损失的70%,共89万余元。
警示标志
法院调查审理后得知,小华系某专业技术学校派至扬中某企业学习的在校学生,事发时已年满17周岁。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闸站在事发当日上午10时开闸。小华游泳时,闸站已经处于开闸放水的状态,水流情况不发生显著变化,不影响对危险性的预判和感知。事发水域两岸均设有“禁止游泳”“禁止戏水”等警示标志及围栏。警示标志虽有褪色,但不影响警示功能。扬中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柯巍提到,小华及其两名同学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擅自外出游泳,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另据了解,事发水域并非可供游泳的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根据《水闸工程管理规程》,管理单位在闸门启闭前,对事发水域有安全警示义务;在开闸放水期间,无对附近水域全程进行警示的义务。而家属提出的“警示标志的瑕疵与围栏设置”,也与小华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据此,管理单位对小华的死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小华溺亡的确是令人深表同情的事实,但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有明确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避免此类悲剧最有效的措施还是家长、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华父母主张赔偿的所有诉讼请求。(通讯员 扬法萱 全媒体记者 翟进)
编辑: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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