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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款项200余万 跨省合作难再续 镇江仲裁公正裁决止纷争

2023-03-29 20:53

今日镇江讯 “我们公司一直是规范经营,每一笔订单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履约拖欠合同款,让我们外地人感到十分无奈,所幸有镇江仲裁委的公正裁决,我们公司最终拿回这笔欠款,真是不容易!”来自广东的某混凝土公司负责人陈某激动地说道。

近日,镇江仲裁委审理裁决了一起跨省合同纠纷案,拖欠的巨额合同款几乎让供货单位面临难以为继的窘境,好在仲裁部门及时介入,明辨法理,主持公道,最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也及时化解了这起纠纷。

跨省合作遭遇诚信危机

作为广东省一家混凝土公司的负责人,陈某表示,他的公司在广东算是一家知名企业,公司不仅在广东在许多订单,而且覆盖福建、广西等诸多省份。2009年,在一次全国性的行业交流会上,陈某与来自江苏的贺某结识了,贺某是镇江的一家工程公司负责人,虽然两人地域相距较远,但却颇为“聊得来”,经过双方的多次交流,两位负责人都有合作意向。

2013年初,两家单位正式有了业务往来。陈某表示,广东与江苏相距较远,在运输上多有不便,且增加了成本,为了避免合作不顺利带来的麻烦,他一开始与贺某的订单都相对较小,且在合同上也极为仔细,以免造成相关损失。

一开始,双主的合作周期相对较短,主要是工程类产品买卖合同和相关设备的租赁合同。由于工程项目的变数较多,因此陈某与贺某在合同中均注明了以实际供应量结算为准,并需由双方指定人员共同签字才有效。据了解,双方按订单周期的不同,统一约定了在每月月底,根据双方确认的送货量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上账,三个月内付清余款。

合作了七八年,双方关系还比较融洽,合同都能顺利履约,可谁能料到,多年的合作还是遭遇了诚信危机。本以为万无一失的陈某,还是遭遇了“滑铁卢”。2020年夏天至2021年春天,双方分别签订了《工程产品买卖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两份合同的订单金额达几百万元,合作周期也较长。谁料,正是这两份订单,埋下隐患。

拖欠200多万理由难成立

据陈某表示,当时签订合同时,正是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着巨大压力,贺某的公司能不能如期支付合同款?令人担忧,最终他还是决定相信对方,因为双方毕竟有多年合作的友情,最终如期与贺某签订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陈某需如期供货,贺某应按合同约定如期付款,可合作一年多后,贺某却没有付款。当时贺某向陈某解释道,受疫情防控和市场大环境影响,公司资金周转出了一点小问题,暂时拿不出钱结算支付,项目的事也可先缓一缓,贺某承诺尽快筹钱。可是这一缓就是3个月,考虑到工程项目停在“半道”也说不过去,陈某便在催要合同款的同时,继续给贺某供货,希望贺某能早日付款。

2022年夏天,陈某公司的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时发现,从2020年起,共与贺某公司签订了3份合同,贺某所欠的合同款加上违约金,累计已达200多万元。这下让陈某有些紧张了,200多万元的资金缺口如果不及时补上,可能将影响自己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于是陈某又多次向贺某催款,但对方却将还款日期一拖再拖,拖欠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令陈某难以释怀。最终,考虑到公司的利益,陈某决定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陈某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纠纷处理方式,向镇江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

镇江仲裁委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组成仲裁庭审理。贺某公司负责3个工程合同的项目经理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给出的理由还是令陈某无法接受。贺某方辩称:己方未支付合同款是因为陈某公司总的货款不明确,因此未付的货款也就不明确,因此没有及时支付;其次贺某一方认为,合同签订并不代表实际履行,合同价款并不是双方最终的结算价,因此需要进一步协商;此外,贺某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即使需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那计算方式也不能由陈某说了算,双方矛盾难以调和。

公正裁决最终成功维权

为了佐证己方的观点,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近20组证据。仲裁庭细致审理,经过举证质证、庭审调查、庭审辩论等环节,抽丝剥茧梳理案情,最终查清来龙去脉。原来,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并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主要表现在结算单据以及对账单据并非指定人员共同签字;其次双方也未按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结算付款,以致双方分歧越来越大。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理应遵照执行。合同虽约定需指定人员签字方才有效,但未及时履行的主要责任在于贺某,因为签收本是贺某公司应尽的义务。案涉的三份合同,贺某公司认可陈某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但双方未办理结算,主要责任也在于贺某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79条之规定,裁决贺某公司应向陈某公司及时支付所欠合同款,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支付违约金;陈某公司也应及时向贺某交付相应的发票。

镇江仲裁委提醒市民,违约责任制度是民法典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对违约方进行相应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营商环境。(通讯员 陈芃 记者 沈湘伟)

编辑:万嘉

审核: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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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我们公司一直是规范经营,每一笔订单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履约拖欠合同款,让我们外地人感到十分无奈,所幸有镇江仲裁委的公正裁决,我们公司最终拿回这笔欠款,真是不容易!”来自广东的某混凝土公司负责人陈某激动地说道。

近日,镇江仲裁委审理裁决了一起跨省合同纠纷案,拖欠的巨额合同款几乎让供货单位面临难以为继的窘境,好在仲裁部门及时介入,明辨法理,主持公道,最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也及时化解了这起纠纷。

跨省合作遭遇诚信危机

作为广东省一家混凝土公司的负责人,陈某表示,他的公司在广东算是一家知名企业,公司不仅在广东在许多订单,而且覆盖福建、广西等诸多省份。2009年,在一次全国性的行业交流会上,陈某与来自江苏的贺某结识了,贺某是镇江的一家工程公司负责人,虽然两人地域相距较远,但却颇为“聊得来”,经过双方的多次交流,两位负责人都有合作意向。

2013年初,两家单位正式有了业务往来。陈某表示,广东与江苏相距较远,在运输上多有不便,且增加了成本,为了避免合作不顺利带来的麻烦,他一开始与贺某的订单都相对较小,且在合同上也极为仔细,以免造成相关损失。

一开始,双主的合作周期相对较短,主要是工程类产品买卖合同和相关设备的租赁合同。由于工程项目的变数较多,因此陈某与贺某在合同中均注明了以实际供应量结算为准,并需由双方指定人员共同签字才有效。据了解,双方按订单周期的不同,统一约定了在每月月底,根据双方确认的送货量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上账,三个月内付清余款。

合作了七八年,双方关系还比较融洽,合同都能顺利履约,可谁能料到,多年的合作还是遭遇了诚信危机。本以为万无一失的陈某,还是遭遇了“滑铁卢”。2020年夏天至2021年春天,双方分别签订了《工程产品买卖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两份合同的订单金额达几百万元,合作周期也较长。谁料,正是这两份订单,埋下隐患。

拖欠200多万理由难成立

据陈某表示,当时签订合同时,正是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着巨大压力,贺某的公司能不能如期支付合同款?令人担忧,最终他还是决定相信对方,因为双方毕竟有多年合作的友情,最终如期与贺某签订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陈某需如期供货,贺某应按合同约定如期付款,可合作一年多后,贺某却没有付款。当时贺某向陈某解释道,受疫情防控和市场大环境影响,公司资金周转出了一点小问题,暂时拿不出钱结算支付,项目的事也可先缓一缓,贺某承诺尽快筹钱。可是这一缓就是3个月,考虑到工程项目停在“半道”也说不过去,陈某便在催要合同款的同时,继续给贺某供货,希望贺某能早日付款。

2022年夏天,陈某公司的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时发现,从2020年起,共与贺某公司签订了3份合同,贺某所欠的合同款加上违约金,累计已达200多万元。这下让陈某有些紧张了,200多万元的资金缺口如果不及时补上,可能将影响自己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于是陈某又多次向贺某催款,但对方却将还款日期一拖再拖,拖欠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令陈某难以释怀。最终,考虑到公司的利益,陈某决定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陈某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纠纷处理方式,向镇江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

镇江仲裁委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组成仲裁庭审理。贺某公司负责3个工程合同的项目经理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给出的理由还是令陈某无法接受。贺某方辩称:己方未支付合同款是因为陈某公司总的货款不明确,因此未付的货款也就不明确,因此没有及时支付;其次贺某一方认为,合同签订并不代表实际履行,合同价款并不是双方最终的结算价,因此需要进一步协商;此外,贺某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即使需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那计算方式也不能由陈某说了算,双方矛盾难以调和。

公正裁决最终成功维权

为了佐证己方的观点,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近20组证据。仲裁庭细致审理,经过举证质证、庭审调查、庭审辩论等环节,抽丝剥茧梳理案情,最终查清来龙去脉。原来,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并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主要表现在结算单据以及对账单据并非指定人员共同签字;其次双方也未按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结算付款,以致双方分歧越来越大。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理应遵照执行。合同虽约定需指定人员签字方才有效,但未及时履行的主要责任在于贺某,因为签收本是贺某公司应尽的义务。案涉的三份合同,贺某公司认可陈某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但双方未办理结算,主要责任也在于贺某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79条之规定,裁决贺某公司应向陈某公司及时支付所欠合同款,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支付违约金;陈某公司也应及时向贺某交付相应的发票。

镇江仲裁委提醒市民,违约责任制度是民法典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对违约方进行相应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营商环境。(通讯员 陈芃 记者 沈湘伟)

编辑: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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