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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互联网领域典型案例

2023-03-15 20:49

2022年,镇江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大网络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网络领域虚假广告、食品安全、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查办一批网络交易执法典型案例,有效净化了网络市场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网络消费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教育当事人、警示经营者、普法消费者,现向社会公布七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网络销售含金箔食品案

2022年2月,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某餐饮店在某线上团购平台上发布含有金箔的菜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从淘宝店铺购入两瓶金箔制剂,并添加于菜品“鹅肝寿司”中。截止案发,违法所得为387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且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上述金箔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0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金银箔粉既不是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近年来,一些含金箔金粉类物质食品在市场上出现,尤其是一些网红食品(比如日料、蛋糕等)被频繁添加金箔,“食金”之风兴起,这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食品安全风险,也助长了奢靡之风。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遏制“食金之风”,排除食品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二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炉业有限公司网站使用无效专利违法广告案

2022年5月,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的企业官网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资质荣誉”页面一栏使用6张终止失效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作广告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的消灭,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保护期限满等原因均会导致专利权终止。本案中,当事人以已经终止的专利证书作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该案的查处,震慑了违法使用专利行为,有利于引导规范专利标识标注行为。


案例三

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工具厂网络虚假广告案

2022年8月,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的店铺宣传产品是“特供”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委托丹徒区某图文设计室为其在阿里巴巴网上开设的店铺更新产品网页,将其生产的一款新品滚筒刷图片设计后发布到店铺产品网页,支付费用200元。该产品网页宣传为“厂家新品异形滚筒刷特供定制款”,当事人不能证明“特供”的真实含义,单纯为了醒目。

当事人发布含有“特供”字样的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800元的罚款。

有些商家拿“特供”“专供”作噱头,暗示自己的商品有特殊来源或者功效,通过虚假广告提升商品销量,甚至卖出远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该类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必须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案例四

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抖音店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签化妆品案

2022年9月,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其在抖音商城某店铺购买的“KAISE”美甲软化剂外包装全是英文,无中文标签。经查,该公司销售的“KAISE”美甲软化剂未按照国家规定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等标签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抖音”作为一种公众可以进行自我展示的社交平台,当前已然成为新兴电商中的一股强劲势力。该案的查处,有利于督促新兴领域电商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提升知法守法意识。


案例五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寝品有限公司网络价格欺诈案

2022年6月,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镇江市市场监管局案源线索,当事人在京东平台的某专卖店上宣称“特价”,但未标明原价。执法人员调阅了当事人网店、涉案商品相关资料,当事人自述于2020年6月份开始,在京东平台某专卖店上,销售一款名称为“恒源祥集团彩羊Fazeya家纺枕头羽丝绒枕芯护颈枕一对装拍二标准款/纤维枕单只可调节高度特价(一只)”的商品,商品广告语上宣称“特价”,但未标明原价,截止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478.8元。

当事人网店涉案商品上宣称“特价”,但未标明原价,价格无从比较,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因行为发生在2022年7月1日之前,故适用该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78.8元、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商家赚钱应“取之有道”,杜绝“文字游戏”。宣传“特价”,必须真实,要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不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广大消费者网购时应仔细留意商品价格标示,遇到没有标注或标注不规范、解释不清晰时,要与商家沟通,询问“特价”的具体含义,并保留聊天记录,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案例六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店小程序网络违法广告案

2022年6月,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镇江市市场监管局案源线索,称扬中市某美容店存在涉嫌网络违法宣传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运营一款微信小程序,其中有一件名叫“OD多肽复合修复冻干粉”的产品,图片上宣传有“九大活性肽专利 寡肽1-EGF…”字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一文中规定:在配方中添加或者产品宣称含有人寡肽-1或EGF的,均属于违法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当天即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且该微信小程序浏览量低,产生的社会影响较小。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9000元。

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相关医美专业知识欠缺的弱点,违法宣传相关化妆品,给公众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对该类案件的查处,提醒广大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选购证照齐全、质量有保证的化妆品,不要误信广告宣传。


案例七

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网络食品违法广告案

2022年8月,丹徒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举报线索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网店对压片糖果“水飞蓟籽油菊花葛根片”宣传“乐家老铺南京同仁堂护肝片100片/瓶奶蓟草养肝护肝喝酒熬夜上火”,构成了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对压片糖果“蓝莓叶黄素酯片”宣传“南京同仁堂蓝莓叶黄素学生近视中老年视力模糊疲劳干涩用眼过度”,同时用三张逐渐清晰的视力表图片配上文字“坚持服用+健康用眼习惯,产品效果因人而异,图片仅供参考”进行宣传,构成了在食品广告中宣传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委托某广告材料经营部负责网页编辑服务,广告费用为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2000元的罚款。

企业在拼多多等平台开设网店,发布广告时应遵守《广告法》等规定。谨记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来源:镇江市场监管

编辑:万嘉

审核: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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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镇江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大网络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网络领域虚假广告、食品安全、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查办一批网络交易执法典型案例,有效净化了网络市场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网络消费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教育当事人、警示经营者、普法消费者,现向社会公布七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网络销售含金箔食品案

2022年2月,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某餐饮店在某线上团购平台上发布含有金箔的菜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从淘宝店铺购入两瓶金箔制剂,并添加于菜品“鹅肝寿司”中。截止案发,违法所得为387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且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上述金箔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0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金银箔粉既不是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近年来,一些含金箔金粉类物质食品在市场上出现,尤其是一些网红食品(比如日料、蛋糕等)被频繁添加金箔,“食金”之风兴起,这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食品安全风险,也助长了奢靡之风。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遏制“食金之风”,排除食品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二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炉业有限公司网站使用无效专利违法广告案

2022年5月,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的企业官网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资质荣誉”页面一栏使用6张终止失效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作广告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的消灭,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保护期限满等原因均会导致专利权终止。本案中,当事人以已经终止的专利证书作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该案的查处,震慑了违法使用专利行为,有利于引导规范专利标识标注行为。


案例三

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工具厂网络虚假广告案

2022年8月,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的店铺宣传产品是“特供”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委托丹徒区某图文设计室为其在阿里巴巴网上开设的店铺更新产品网页,将其生产的一款新品滚筒刷图片设计后发布到店铺产品网页,支付费用200元。该产品网页宣传为“厂家新品异形滚筒刷特供定制款”,当事人不能证明“特供”的真实含义,单纯为了醒目。

当事人发布含有“特供”字样的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800元的罚款。

有些商家拿“特供”“专供”作噱头,暗示自己的商品有特殊来源或者功效,通过虚假广告提升商品销量,甚至卖出远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该类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必须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案例四

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抖音店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签化妆品案

2022年9月,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其在抖音商城某店铺购买的“KAISE”美甲软化剂外包装全是英文,无中文标签。经查,该公司销售的“KAISE”美甲软化剂未按照国家规定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等标签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抖音”作为一种公众可以进行自我展示的社交平台,当前已然成为新兴电商中的一股强劲势力。该案的查处,有利于督促新兴领域电商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提升知法守法意识。


案例五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寝品有限公司网络价格欺诈案

2022年6月,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镇江市市场监管局案源线索,当事人在京东平台的某专卖店上宣称“特价”,但未标明原价。执法人员调阅了当事人网店、涉案商品相关资料,当事人自述于2020年6月份开始,在京东平台某专卖店上,销售一款名称为“恒源祥集团彩羊Fazeya家纺枕头羽丝绒枕芯护颈枕一对装拍二标准款/纤维枕单只可调节高度特价(一只)”的商品,商品广告语上宣称“特价”,但未标明原价,截止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478.8元。

当事人网店涉案商品上宣称“特价”,但未标明原价,价格无从比较,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因行为发生在2022年7月1日之前,故适用该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78.8元、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商家赚钱应“取之有道”,杜绝“文字游戏”。宣传“特价”,必须真实,要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不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广大消费者网购时应仔细留意商品价格标示,遇到没有标注或标注不规范、解释不清晰时,要与商家沟通,询问“特价”的具体含义,并保留聊天记录,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案例六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店小程序网络违法广告案

2022年6月,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镇江市市场监管局案源线索,称扬中市某美容店存在涉嫌网络违法宣传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运营一款微信小程序,其中有一件名叫“OD多肽复合修复冻干粉”的产品,图片上宣传有“九大活性肽专利 寡肽1-EGF…”字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一文中规定:在配方中添加或者产品宣称含有人寡肽-1或EGF的,均属于违法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当天即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且该微信小程序浏览量低,产生的社会影响较小。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9000元。

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相关医美专业知识欠缺的弱点,违法宣传相关化妆品,给公众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对该类案件的查处,提醒广大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选购证照齐全、质量有保证的化妆品,不要误信广告宣传。


案例七

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网络食品违法广告案

2022年8月,丹徒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举报线索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网店对压片糖果“水飞蓟籽油菊花葛根片”宣传“乐家老铺南京同仁堂护肝片100片/瓶奶蓟草养肝护肝喝酒熬夜上火”,构成了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对压片糖果“蓝莓叶黄素酯片”宣传“南京同仁堂蓝莓叶黄素学生近视中老年视力模糊疲劳干涩用眼过度”,同时用三张逐渐清晰的视力表图片配上文字“坚持服用+健康用眼习惯,产品效果因人而异,图片仅供参考”进行宣传,构成了在食品广告中宣传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委托某广告材料经营部负责网页编辑服务,广告费用为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2000元的罚款。

企业在拼多多等平台开设网店,发布广告时应遵守《广告法》等规定。谨记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来源:镇江市场监管

编辑:万嘉

审核: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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