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企改制单位原则上续聘员工,做好养老保险等的过渡衔接;保障离退休人员、提前退休人员相关待遇;被撤销和整合单位人员,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5月25日,江苏省召开会议,部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改革范围为,在此前事业单位分类中,被确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目前,江苏有293家经营类事业单位。
因经营类事业单位经营状况不一,情况复杂多样,改革将分类施策、分步推进。改革的主要方式为转企改制、撤销或优化整合:
经济效益较好的,特别是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要加大改革力度,优先推进转企改制,并支持做强做大。
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企改制后能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通过减轻负担等政策支持,稳妥推进转企改制。
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企改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要逐步予以撤销,并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摸清情况,实行财政拨款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依法依规处理债权债务,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既有经营业务又有公益职能的,剥离经营业务,将公益职能进行优化整合,并入本系统其他公益类事业单位。
记者了解到,江苏要求此次改革要把握好如下关键方面:
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为杜绝国有资产流失,转企改制单位应将全部资产纳入转企改制范围,改革期间其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可能影响资产权属关系的活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结果应在转企改制单位内部公示,按照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原划拨土地和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清理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撤销和整合并入其他事业单位的,其财务资产管理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及《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在人员安置方面,中央指导意见提出提前离岗政策。鉴于中央尚未明确提前离岗政策具体内容,且江苏前期改革中采取提前退休办法,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经省人社厅请示人社部,《实施意见》中采用提前退休的政策。转企改制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满30年的,或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可按规定提前退休。
对未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参加转企改制的,转企改制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转企改制的,可按规定由主管部门调整安排到所属相同经费渠道事业单位,保留原事业性质人员基本工资待遇;也可以辞聘另谋职业。
撤销和优化整合单位人员的安置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到本系统所属相同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不得简单推向社会。相同经费渠道事业单位没有空编的,可暂时超编超岗位安置,逐步消化。
在社会保障衔接方面,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转企改制后按照规定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所需相关费用,已离休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等,应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转企改制单位的净资产不足以提留各项费用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解决有困难的,报经同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转企改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等资金中统筹解决。
改革原则上2018年年底前完成,极个别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改革难度大的, 2019年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来源:交汇点
编辑: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