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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们看过来!你知道哪些情况算工伤吗?

2023-02-17 13:25

今日镇江讯  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时受伤了,算工伤吗?

下班后没有回家,而是去探望父母,结果在路上发生意外,算工伤吗?

工作结束后收拾生产工具时发生事故伤害,算工伤吗?

……

工伤认定因涉及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切身利益,经常存在一些矛盾争议。近期,江苏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对这几年工伤保险认定过程中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统一了认定口径。2月1日起,《意见》在江苏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四种“上下班途中”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个“上下班途中”,是不是仅仅指家和单位之间的往返?此次《意见》中,明确了4种情形可视为工伤认定的“上下班途中”:

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

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细化了“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此次下发的《意见》增加了对“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细化的条款,明确职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完成工作所做的其他准备或者后续事务,视为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在此期间受到的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工伤认定工作。

同时,《意见》明确,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除外。

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进行明确

算不算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这个问题,也常常在工伤认定时发生争议。此次《意见》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进行了明确。

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均视为工作时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期间,视为因工外出期间。

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以及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均视为工作场所。

参加单位文体活动受伤也算工伤

《意见》明确,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均视为工作原因。

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不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作为工作原因。职工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伤害,该暴力等伤害应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增加对工程建设人员保障的可操作性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近年来,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江苏允许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存在风控难、调查难等现象。

此次《意见》重申,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应在项目施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授权分包单位应在各施工单位进场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施工人员名单,进一步增加对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保障的可操作性。

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可向注册地申请先行支付

在不少工伤保险案件中,存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形,《意见》明确了这些情形涉及的先行支付管辖权分配规则。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在两地均未参保缴费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先行支付。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在两地均未参保缴费的,被派遣职工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申请先行支付。

退休职工工伤复发仍享受工伤待遇

对于有关工伤待遇问题,《意见》也进行了明确。

《意见》提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职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或者已经办理退休、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被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期间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全媒体记者 古瑾)

点此查看意见原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政策解读

编辑:黄昕彤

审核: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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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时受伤了,算工伤吗?

下班后没有回家,而是去探望父母,结果在路上发生意外,算工伤吗?

工作结束后收拾生产工具时发生事故伤害,算工伤吗?

……

工伤认定因涉及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切身利益,经常存在一些矛盾争议。近期,江苏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对这几年工伤保险认定过程中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统一了认定口径。2月1日起,《意见》在江苏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四种“上下班途中”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个“上下班途中”,是不是仅仅指家和单位之间的往返?此次《意见》中,明确了4种情形可视为工伤认定的“上下班途中”:

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

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细化了“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此次下发的《意见》增加了对“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细化的条款,明确职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完成工作所做的其他准备或者后续事务,视为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在此期间受到的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工伤认定工作。

同时,《意见》明确,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除外。

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进行明确

算不算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这个问题,也常常在工伤认定时发生争议。此次《意见》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进行了明确。

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均视为工作时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期间,视为因工外出期间。

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以及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均视为工作场所。

参加单位文体活动受伤也算工伤

《意见》明确,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均视为工作原因。

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不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作为工作原因。职工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伤害,该暴力等伤害应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增加对工程建设人员保障的可操作性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近年来,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江苏允许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存在风控难、调查难等现象。

此次《意见》重申,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应在项目施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授权分包单位应在各施工单位进场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施工人员名单,进一步增加对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保障的可操作性。

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可向注册地申请先行支付

在不少工伤保险案件中,存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形,《意见》明确了这些情形涉及的先行支付管辖权分配规则。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在两地均未参保缴费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先行支付。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在两地均未参保缴费的,被派遣职工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申请先行支付。

退休职工工伤复发仍享受工伤待遇

对于有关工伤待遇问题,《意见》也进行了明确。

《意见》提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职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或者已经办理退休、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被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期间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全媒体记者 古瑾)

点此查看意见原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政策解读

编辑:黄昕彤

审核: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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