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因业主家中的消防水管移位改造后漏水,竟一路“水漫”至公共电梯井,造成两台电梯损坏。物业与涉事业主协商电梯损坏维修事宜未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这事怎么判?近日,丹徒法院酌定物业、业主各担“三七责任”,审结了这起因“水漫电梯”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年3月,丹徒某小区业主黄某家中的消防水管漏水,水从家中漫至过道后进入电梯井,导致两台电梯故障损坏。物业公司认为,黄某擅自改动家中的消防水管并安装到橱柜中,且未安装堵头导致水外泄。由于双方就损坏电梯的维修事宜一直协商无果,物业公司将业主黄某诉至丹徒法院,要求其承担电梯维修费用46660元。
诉讼过程中,黄某辩称:他家并未私自拆除管道,而是装修前由物业公司收费统一进行改装;即便他家将管道拆除,物业公司也未尽到管理责任,亦应对电梯受损承担50%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家中消防水管存在移位情形,且水管没有安装堵头。事发时,黄某家中的消防水管漏水,水从家中漫至过道后进入电梯井,冲到电梯轿厢顶部、井道层门、门头上部、底坑等部位,导致两部电梯直接烧坏,停止运行。物业公司发现后立即联系人员,将两部电梯的动力电和照明电全部断电,采取清理积水、用干布吸水等应急措施。物业公司起诉时,其中一部电梯已维修好投入使用,另一部未进行修理。经司法鉴定,电梯维修费用为28542元。
损失已经确定,责任又该如何分担?对此,法院认为:黄某因考虑室内美观问题,在其房屋装修时对消防水管进行移位,对于消防管道漏水造成电梯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虽然其辩称拆除管道是装修前由物业公司收费统一进行改装,依据不足。同时,法院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小区多户居民都存在改装消防水管的情况,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主体,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对于电梯受损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电梯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业主黄某承担70%责任,即由业主黄某给付物业公司电梯损失19979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徒法萱 翟进)
编辑:朱超
审核:滕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