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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速看!镇江市区2023年春学期教育收费公示

2023-02-10 17:06 镇江市教育局  

为切实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镇江市教育局近日

市区2023年春季学期教育收费

进行公示

详情如下↓↓↓



幼儿园收费公示



注:1. 上述内容由幼儿园根据《镇江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镇价规〔2018〕1 号)、《关于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镇价费〔2018〕68 号)文件规定填写。

2.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执行标准的30%。

3. 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4. 保教费退费按月结算,按学期退还。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以提出申请计算,幼儿按照学期在园天数不足20天(含20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20天但不足该学期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照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该学期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退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5. 对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及孤残儿童,全额免除保教费。

6.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或者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并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7. 幼儿园提高保教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照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咨询电话:

京口区教育局:84413995;润州区教育局:85589108;丹徒区教育局:88976018;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80825669。

京口区经发局:80980711;润州区经发局:84407216;丹徒区经发局:85577997;镇江新区经发局:80827509。

监督电话:12345


2023年2月1日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公示



注:1.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取。

 2.伙食费按照《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镇价费〔2017〕69 号)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市直学校集中管理食堂伙食费标准按照《镇江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市直学校“自主经营,集中管理”食堂学生伙食费标准的通知》(镇发改收费发〔2022〕426 号)执行。

3.社会实践活动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学期结束按实结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费。

4.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照镇江市教育局等 4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镇教发〔2021〕60 号)规定执行,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5.教辅材料严格按照苏价费[2013]64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2 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基函〔2022〕13 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 2018 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镇教办发〔2018〕152 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2-2023学年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的通知》(镇教办发〔2022〕66 号)选定,不得变相

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6.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费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财教[2009]272 号、苏教财[2009]105 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农村(包括省辖市所属农村乡镇;县及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7.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伙食费、课后服务费(自愿原则)、教辅材料费、校服费(不作要求)外,不得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8.其它减免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88916337(市教育局)、85272509(市发改委)

监督电话:12345


2023年2月1日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公示



注:1.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高中阶段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

 2. 伙食费按照《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镇价费〔2017〕69 号)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市直学校集中管理食堂伙食

费标准按照《镇江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市直学校“自主经营,集中管理”食堂学生伙食费标准的通知》(镇发改收费发〔2022〕426 号)执行。

3.代收费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教材费和作业本费学期或学年结束前与学生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费用结算清单。

4.学校除收取学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省规定的考试费用外,不得擅自立项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教辅材料严格按照苏价费[2013]64 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基函〔2022〕13 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2018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镇教办发〔2018〕152 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的通知》(镇教办发〔2022〕66 号)选定,不得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6.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等,具体减免办法按苏政办发[2005]96号、苏财教[2011]6号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88916337(市教育局)、85272509(市发改委)

监督电话:12345


2023年2月1日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公示



注:1.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从2016年春学期起,中职学校全日制艺术类表演专业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2.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省人社系统所属技工院校由中技班进入高级技工班、技师班学习的在校学生执行我省高校奖助学金资助政策,不纳入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范围;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技师班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其中免学费标准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 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收的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据实结算。

4. 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等,具体减免办法按苏政办发[2005]96 号、苏财教[2011]6号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88916337(市教育局)、85272509(市发改委)

监督电话:12345


2023年2月1日

来源:镇江市教育局

编辑:毛蕴劼

审核: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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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镇江市教育局近日

市区2023年春季学期教育收费

进行公示

详情如下↓↓↓



幼儿园收费公示



注:1. 上述内容由幼儿园根据《镇江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镇价规〔2018〕1 号)、《关于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镇价费〔2018〕68 号)文件规定填写。

2.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执行标准的30%。

3. 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4. 保教费退费按月结算,按学期退还。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以提出申请计算,幼儿按照学期在园天数不足20天(含20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20天但不足该学期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照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该学期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退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5. 对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及孤残儿童,全额免除保教费。

6.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或者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并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7. 幼儿园提高保教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照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咨询电话:

京口区教育局:84413995;润州区教育局:85589108;丹徒区教育局:88976018;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80825669。

京口区经发局:80980711;润州区经发局:84407216;丹徒区经发局:85577997;镇江新区经发局:80827509。

监督电话:12345


2023年2月1日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公示



注:1.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取。

 2.伙食费按照《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镇价费〔2017〕69 号)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市直学校集中管理食堂伙食费标准按照《镇江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市直学校“自主经营,集中管理”食堂学生伙食费标准的通知》(镇发改收费发〔2022〕426 号)执行。

3.社会实践活动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学期结束按实结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费。

4.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照镇江市教育局等 4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镇教发〔2021〕60 号)规定执行,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5.教辅材料严格按照苏价费[2013]64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2 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基函〔2022〕13 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 2018 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镇教办发〔2018〕152 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2-2023学年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的通知》(镇教办发〔2022〕66 号)选定,不得变相

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6.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费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财教[2009]272 号、苏教财[2009]105 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农村(包括省辖市所属农村乡镇;县及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7.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伙食费、课后服务费(自愿原则)、教辅材料费、校服费(不作要求)外,不得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8.其它减免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88916337(市教育局)、85272509(市发改委)

监督电话:12345


2023年2月1日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公示



注:1.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高中阶段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

 2. 伙食费按照《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镇价费〔2017〕69 号)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市直学校集中管理食堂伙食

费标准按照《镇江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市直学校“自主经营,集中管理”食堂学生伙食费标准的通知》(镇发改收费发〔2022〕426 号)执行。

3.代收费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教材费和作业本费学期或学年结束前与学生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费用结算清单。

4.学校除收取学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省规定的考试费用外,不得擅自立项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教辅材料严格按照苏价费[2013]64 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基函〔2022〕13 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2018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镇教办发〔2018〕152 号)、《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的通知》(镇教办发〔2022〕66 号)选定,不得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6.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等,具体减免办法按苏政办发[2005]96号、苏财教[2011]6号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88916337(市教育局)、85272509(市发改委)

监督电话:12345


2023年2月1日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公示



注:1.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从2016年春学期起,中职学校全日制艺术类表演专业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2.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省人社系统所属技工院校由中技班进入高级技工班、技师班学习的在校学生执行我省高校奖助学金资助政策,不纳入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范围;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技师班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其中免学费标准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 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收的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据实结算。

4. 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等,具体减免办法按苏政办发[2005]96 号、苏财教[2011]6号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88916337(市教育局)、85272509(市发改委)

监督电话:12345


2023年2月1日

来源:镇江市教育局

编辑:毛蕴劼

审核: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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